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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共同开发”马泰模式
南海“共同开发”马泰模式 在距离泰国北大年府180公里、距离马来西亚哥打巴鲁150公里的南海西侧、泰国湾南部,有一片约7250平方公里的海域。 这片海域的每个夜晚都被十几个钻井平台上的火炬照得如同白昼,巨型输气管道二十四小时从海底开采出天然气,每天把大约10.5亿立方英尺的天然气输送往泰国和马来西亚,给两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钻井平台上的‘大火炬’刮风下雨都不会熄灭,每次出海都能看到这些火炬,”一位泰国老渔民向记者说道。 事实上,直至今日这片海域的主权仍有争议。在南海,中国难以践行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设想,却在泰马两国之间成为了现实。 合作根基——MTJA 早在1966年和1973年,马来西亚和泰国就分别颁布法律,宣示对南海西侧、泰国湾南部约7250平方千米的海域拥有主权,形成对该海域的所有权纷争。从争议到合作,泰马两国走过了15年时间。 “为了寻求联合开发,两国均于1978年停止对该海域的勘探。之所以耗时15年之久,因为达成共同开发协议非常不易,共同开发要解决诸多细节问题,如开发什么、在哪里开发、以及如何分成等。”泰国能源部矿物燃料厅资深地质学家凉赅表示。 1979年,两国总理在清迈签署了《泰马谅解备忘录》,决定成立联合机构,共同开发这一争议地区的海底非生物资源,分享资源和利益,并规定合作期限为50年。 此后,两国成立了由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谈判机构,其中包括外交部、能源部、财政部、税务厅、海军等部门。两国谈判时主要以共同认可的国际法作为依据,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自提出意见、相互妥协。 首先,两国先确定了争议区(共同开发区)的位置和面积,然后由两国对口部门进行谈判,确立法律、开采、财政、税收等相关规则,由于头绪众多,整个谈判历经11年才取得成功。 1990年泰马两国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并且由两国立法机构将该协议上升为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次年,马来西亚一泰国共同开发机构(MTJA)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代表两国政府负责共同开发区的资源勘探和开采,该机构有权按照共同开发、利益分享的原则和能源???业签署专营合同,代表两国政府取得共同利益。 1994年签署的共同开发合同,由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了2家承包公司,与MTJA签订专营合同,开始对该海域的三个区块进行勘探开采。 泰国批准的专营公司是Texax Pacific 和Triton Oil,马来西亚批准的专营公司是Esso,三家公司联合对该海域的天然气进行开采。 “促成合作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两国担心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使用不同的能源,如果不将争议地区的天然气尽快开采使用,以后可能会失去使用价值。此外,由能源部主管谈判事宜,能很快进入能源开发这一实质问题。在细节上的相互妥协则有助于推动谈判进程。”凉赅继续说道。 在整个谈判和目前的联合开发中,由于涉及到的技术层面较多,包括资源开发和产品营销等问题,而且牵涉到和泰国石油公司、马来石油公司等企业的承包合同,能源部一直是整个谈判过程的主管部门。 “这一过程中,两国外交部主要只负责谈判的法律依据和文件签署。即使在领海划分的问题上,法律部门也会参考能源部的建议,因为对于海底资源分布情况,能源部等技术部门更有发言权。”泰国能源部官员素拉萨向记者说道。 记者在采访泰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秘书拉提达时,也得到相似的答复。 “MTJA的7位高级委员就包括能源部的2位高级官员,还有总理府和财政部的官员,作为委员之一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仅仅出席相关会议,具体事务决定权在能源部。”提达表示。 利益如何分成? 为了了解泰马开采天然气的收入分成情况,记者特意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采访MTJA官员。 目前,该机构的具体办事部门只有30多位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两国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石油公司的政府官员,尽管隶属复杂,但其合作却非常好。 “工作中遇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大家都是从‘具体事项’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不掺杂国家意识,这里更像一家公司,是为了两国创造更多的效益。”在MTJA工作了15年的马来西亚员工若斯丽向记者说道。 据记者了解,在达成协议之后,马泰两国在该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是比较成功的,双方按照协定,利益均分,没有产生过争执,这一切都归功于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 “MTJA以税收形式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再拿出A-18区块的50%,以及B-17、C-19区块的60%交给获得专营权的公司冲抵开发油井时的初期投资,剩余的40%或30%作为利润由MTJA和承包公司各分得一半。”MTJA首席执行官素立亚(系泰国能源部矿物燃料厅官员)向记者介绍道。 此外MTJA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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