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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理论与实践探讨

《社会保险法》理论与实践探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涉及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法》历经4次审议,许多人性化规定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如异地医疗费结算,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生育保险的报销制度等重要问题改进和建立。本文将结合工作实践对社会保险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理论问题;分析   1.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制度,有效解决了跨区域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以及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流动就业人员的权利,今后跨区域就业再也不用为养老保险问题发愁了,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方便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该制度的确立将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也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也含有大量授权性条款及原则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例如,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于我国特殊的征收体制已有较长历史,且涉及部门利益,彻底理顺关系并不容易。只有各地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才能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那些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担心不能报销医药费了。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充分体现了救人第一的思想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偿制度,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向第三人追偿的制度;第 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作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不承担责任,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体现的就是“救人要紧”,不管责任属谁,伤病不能耽搁。但是并不是说单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和第三人进行追偿。   4.生育保险增加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社会保险法》给生育保险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保障。也就是说夫妻中女方没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后参加了生育保险,在生育时,女方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这是因为生育保险是男女职工都要参加的一项基本保险,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而男职工原来可享受的只有几天产假和工资,通过其配偶生育保险待遇,也体现了一种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5.强化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增强征缴保险费的可操作性   《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改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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