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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女子探望权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试论子女探望权 主考学院:海南大学政法学院 专 业: 指导教师: 考生姓名:李小军 准考证号: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试论子女探望权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探望权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的一项新制度。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希望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粗浅探讨,能够使人民对探望权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理解和认识。探望权中止 目 录 摘 要 I 引 言 1 一、子女探望权的立法意旨 1 二、子女探望权的主体 2 (一)未成年子女应纳入探望权的主体。 2 (二)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未与父母离异后的子女一起生活的近亲属。 3 三、子女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4 (一)子女探望权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呢? 4 (二)行使子女探望权的方式和实现的时间 5 (三)探望权的中止问题 5 (四)关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6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引 言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的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对权利的行使也不断增强,尤其在离婚诉讼中反映强烈,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案件不断增多。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探望权的行使一直被忽视,公民离婚后要求探望子女的要求,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上,虽有所突破,将探望权的行使明确写进我国《婚姻法》中,但在执行过程中,实际的操作却很难得到圆满的执行。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探望权的行使进一步明确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探望权的主权、探望权的行使、终止及执行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子女探望权的立法意旨 依现代亲权理论可知,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所衍生的一种自然权利,它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考察探望权设立的立法意旨,对认识探望权具有很大的作用。探望权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可以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异而出现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以从间接上去监督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亲权的正当性和适当性,以避免对方滥用亲权而伤害子女的合法利益.如何减少父母离异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其与其他孩子一样得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成为立法考虑的首要问题,而确立探望权是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一个潮流。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但均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如《德国民法典》第1634条规定:“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利人的父或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故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为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由此得知,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可见,子女探望权是以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但立法的意旨并不是为父或母的利益来设立探望权的,相反,探望权的设立,实际上是以子女的利益为优先考虑,也就是说该权利的创设是建立在子女利益的基础上的.但探望权与子女利益,一旦发生价值冲突,父或母的探望权不得不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对父母来讲,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 二、子女探望权的主体 子女探望权的实施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岐,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为唯一权利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不仅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且未成年子女和不与离异后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权利义务主体之一,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从子女探望权的立法意旨来看,探望权的行使是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并不是以父或母的利益为价值优先。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理上讲,未成年子女得到父爱或母爱的情感需求远远要超过父或母对子女的思念之情,但我国《婚姻法》却将未成年子女排除在探望权的主体之外,将其确定成为父或母探望的客体,这显然是不利于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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