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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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适龄)。第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入 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始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导下,确定各的服务区域,组织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第条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予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送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第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期满,应即入学延缓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第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三章 学 籍第十条 学生办理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学生学籍》 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名册》O~1周岁儿童少年名册、流动生名册、《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册毕业生名册适龄儿童入学率年巩固率、普及率、辍学率、毕业率、开学情况统计表特殊教育以上表册单独造表。所有表册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第十条 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外户籍户口的借读生)就读的学校,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建立临时学籍。第十五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三)《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应有目录、每学期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原始依据;复学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四)《学生名册》、《学生异动生情况登记册》随《学生学籍册》长期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中作记录。 《在校学生名册》(新生)及学籍数据,各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内将资料及数据整理好后报。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位学生的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姓名一致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必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然后向申请办理。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配备计算机及专人管理学籍档案资料。   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其他正当理由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学校必须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学校的同意接收回函及经乡镇学区或联校审核同意后,才可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手续不完备的视为辍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的学生也不得借故拒收已按规定程序办妥转手续的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结束至新学开学前办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含乡镇内、外转入、转出),原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及有关转学资料保存备查)。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根据教育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内,将学生的动情况(即《动学生名册》),报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己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合格,报(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章  成绩考核第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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