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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遏制效应评价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遏制效应评价 摘要 选择当年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数和当年发生土地违法涉案面积作为主要表征指标,收集了2002-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论文分别采用了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和混合OLS模型加以估计,通过相关检验,最后选用了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在模型估计结果的基础上,对土地督察的违法遏制效果进行了评价。分析表明:①土地督察的确对减少土地违法有显著影响,土地例行督察覆盖度每提高1%,可能减少土地违法案件92件,可能使土地违法涉案面积减少约2.18%;②若对某省份实施了专项督察,则可能减少土地违法案件7件,可能使土地违法涉案面积减少31.11%;③由于实行了土地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可能使2007-2009年的土地违法案件分别少发生84件、3 473件和12 500件,土地违法涉案面积分别少发生2 314.13 hm2、1 919.75 hm2和3 046.57 hm2。 关键词 土地管理;土地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土地违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12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类土地违法现象大量产生。2001-2009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819万多件,涉及土地面积45.18万hm2,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1.50万hm2。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危害了耕地保护目标,严重威胁我国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从严格制定各类土地管理法规、开展“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土地违法的管控。尤其是,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并明确了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其中,“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 围绕土地违法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诸多学??对土地违法现象的空间特征与演变趋势[1]、土地违法结构与经济结构变化的关系[2]、经济增长与违法用地的关系[3]、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4]、土地违法现象的经济、财政和政策等影响因素[5-6]、土地违法治理[7-8]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了大量工作,然而,从掌握的文献看,就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影响的而言,目前尚未见深入报道。那么,土地督察是否对土地违法产生了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何?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1 土地督察影响土地违法治理的理论框架 1.1 土地督察制度及其内涵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发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初步构建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随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逐步建立健全并开展了相关工作。2006年7月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积极开拓,不断探索,开创了以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为核心,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执法、开展调查研究与土地管理形势监测预警为主要内容,以在线督察为主要技术平台的业务体系。 专项督察、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作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影响力。根据历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数据,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投入1 946人次对23个省(区、市)及1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专项督察;对收到的39 139件报国务院审批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抄送备案材料通过卷宗审核、派出督察组检查、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了抽查;在全国28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共594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 1.2 土地督察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机制 土地违法是在中国当前特定的制度环境下产生的,其主要诱因就是地方政府对GDP、财政收入与吸引外资等经济指标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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