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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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

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虐待动物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对动物命运的关注已经成为关乎人们道德和良知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动物福利法的今天,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无论从结构还是内容都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根据动物保护的意义并借鉴其他国家动物保护立法的情况,对完善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动物保护 基本法 法律规制 国情   一、概述   (1)动物保护的概念:动物保护,是指为了挽救濒临灭绝的物种或使动物个体免受伤害,由人类社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手段,从而使动物得以安全、健康地生活和繁衍后代。   (2)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意义: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代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了全世界的共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势必要求我们在尊重人类生命的同时也要尊重动物的生命。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其对待动物的态度看出来,因此,作为一个法制国家,加强动物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顺应国际贸易规则的必然趋势。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如果我国仍不能对动物的生存状况给予足够重视,将会导致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遭受巨大损失;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是人类健康的重要保证。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通过完善动物保护法,使动物养殖和屠宰等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必然会对人类健康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能够促进我国畜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畜牧业迅猛发展,在追求数量的增长、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畜产品质量和生态效益,健康养殖已经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可以使动物保护有法可依。我国现有的动物保护法仅仅??对野生动物和濒危动物,而对于大量存在的包括实验动物、经济动物及陪伴动物等对人类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动物的保护却很少或者说没有法律依据。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使每种动物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1)现行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相对于外国的专门立法,我国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散见于《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若干零散文件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基本法律。其中除《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1)外,其他的法律多只提及动物,但均不以保护动物为目的。所以该类法律的覆盖面极为不足。   (2)受保护的动物范围过于狭隘。根据国际上惯例可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世界上任何一种动物其地位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如果忽略了对其中任何一类动物的保护都不能算是完整的动物保护。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却将动物分为了不同的等级,给予不同的对待。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价值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行政规章也只适用于实验动物,这样就把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这些数量庞大,与人类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相关的动物排除在外。   (3)动物管理权限划分不清。我国对动物管理权限的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动物成为了管理不力的受害者。从整体上讲我国动物保护监督管理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但是长期以来,动物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管理权限分散等问题,使得动物保护流于形式,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没能将保护真正落到实处。例如目前我国对畜禽的管理就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工商总局等多所机构执法,当真正出现虐待动物的行为时,却没有一个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机构。   (4)现有法律法规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制裁明显不足。由于我国没有将动物保护予以专门立法,更没有将虐待动物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使得动物保护欠缺力度。当发生虐待动物的行为时,我们仅仅能用道德谴责的方式表示我们的愤慨,这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虐待动物行为发生的,或者说根本不可能使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三、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措施   (1)尽早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保护基本法。2009年9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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