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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   【摘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了著作权人作品使用的便利、利益最大化,同时为了版权的充分保障,而与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协议,代其行使相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组织。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迅猛,但也伴随着大量的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破坏了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排除垄断行为,增强会员的权利保护和监督力度,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走向良性的轨道。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自17世纪法国首次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来,已历经数百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有其必然性。单个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维护有其弊端,尤其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我国于2004 年出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诉讼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等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大大推动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但集体管理组织也是有其危害性的,尤其是其所处的垄断地位,更是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垄断:对内垄断及对外垄断。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内垄断   (一)对会员的歧视性对待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能因为会员的知名度、著作权许可的收入、会员国籍的不同等等方面而对会员采取差别待遇。   第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常常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吸引著名的著作权人成为会员,并设置各种优惠,而对于名气较小的著作权人,由于管理其作品具有繁琐性且营利小,从而采取差别待遇,如高门槛入会或高收费标准等等。但中小作者不得不借助集体管理组织的实力来更加全面的实现自己的各项权利,所以不得不忍受歧视待遇。第二,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集体管理组织很可能会出于对会员不同地位的考虑,许可费收入的差别,在他们之间实行歧视性的许可费分配政策。[1]第三,集体管理组织还可能因会员的不同国籍而差别对遇。对本国的会员采取诸多优惠政策,而对于外国的著作权人采取苛刻甚至排斥的态度。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集体管理组织不应以会员的知名度、著作权许可费的收入、会员国籍等方面的不同而采取差别待遇,应对所有会员制定统一、公开的标准,让所有会员自愿接受条款的约束。   (二)对会员的苛刻要求   1、限制会员自由退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了强化自己的谈判力量,保证管理作品数量最大化及管理目录的稳定性,常常以各种严苛条件限制会员的退出。大多数国家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强制性授权设定一定期限(比如一到三年),没经过此期限不得随意解除授权。对会员的退出设置障碍无可厚非,但至少应在保证不剥夺著作权人主要权利和最大自由权的基础上设置。如集体管理组织为会员的退出设置的条件过于苛刻,如要求会员签署长期的许可协议、限制向即将退会的会员发放许可费、设置过长的退会通知期限等等,这就需要法律对此行为进行规制了。[2]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难免会造成垄断之嫌。   2、独占许可,限制会员对著作权的其他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会限制著作权人对其他组织的许可来达到独占许可的目的,这也是著作权管理制度中反垄断的一项重要议题,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支持独占许可的众多欧洲国家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无须反复与会员协商就可以为受益人在最大利益采取措施,如果没有独占性的授权,那么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库就会变的非常的不稳定,这就意味着许可、维权活动的更加困难,最终增加运营成本,损害全体会员的利益。另外跨国的集体组织之间的协作将非常困难。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许多学者所接受。但在美国却不允许独占许可,其理由是独占性许可消除了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强化了垄断组织的谈判地位,使得更容易索要高额的许可费,打压竞争对手。   从上文得知,国际上关于集体组织的独占和非独占许可的选择并非是一致的。不过本文认为,独占性许可的模式对于中国来说并不是最佳的。独占性许可的辩护者认为非独占许可将会导致集体管理维权的难度加大、管理成本增加、绩效降低等缺陷,但是其理由并不充分。垄断规模本身对垄断组织就意味着效率,任何垄断组织本身就会以效率的降低为借口为垄断地位而辩护。[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外垄断   (一)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受到限制   在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引入竞争,是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的重要策略之一。但是当下中国主导性意见对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却持否定的态度。在版权局的《条例》送审稿中,我们明确看到这样的立法思路: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采取核准制,由政府选定现存或者筹备中的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某一方面权利的法定集体管理者,赋予该候选人以名义上的垄断地位或者为竞争者的进入设置明显的制度或者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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