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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调控
刍议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调控 【摘要】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也是典型的腐败形式。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并探讨了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以期有助于推动我国职务犯罪的治理与防范。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刑事法律 预防立法 当前,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已经给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了严重阻碍,近年来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点。虽然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职务犯罪还存在着预防立法滞后等方面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调控。 一、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调整 (一)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调整 在现行《刑法》中,我国的职务犯罪分为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三大类,具体来说就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等12种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等33种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分布在第四章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近年来,随着反职务犯罪形势的深入发展,又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职务犯罪罪名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补充。如《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枉法仲裁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针对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相继出台了有关职务犯罪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如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些司法解释都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中的突出问题??出相应规定,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反职务犯罪形势。另外,我国已于2005年10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刑事立法因其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需要。 1.职务犯罪的《刑法》规范疏简 我国职务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定罪标准较高,配刑种类狭窄,处罚过宽,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职务犯罪,最典型的是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的比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都有重合的部分,也就是说,普通人秘密窃取或骗取公共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但如果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或者骗取公共财物,那么就要构成贪污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或诈骗。贪污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普通盗窃、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行为人不但盗取或骗取了公共财物,还违背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对于贪污罪,理应比盗窃或诈骗处以更重的刑罚,才能罚当其罪。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而诈骗罪为2000元,盗窃罪仅为500元,同时,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无期徒刑,而盗窃3万元以上的就可判无期徒刑。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刑法》对只侵害财产权的盗窃罪、诈骗罪的处罚远远重于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公职行为廉洁性的贪污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同为职务犯罪,各个罪名之间的量刑差距也较大,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一致,但其不论犯罪数额有多大,最高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贪污罪、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可判处死刑。这种罚不当罪的情况,严重地违背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刑法》规定中协调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关系,协调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使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相对平衡,切实体现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刑罚原则。 2.职务犯罪的个罪立法缺陷 (1)立法中的低分量。我国现行《刑法》有400多个罪名,但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罪名仅为50多个,表明我国职务犯罪内容涉及面较窄。与职务犯罪近年来的发案率及其社会危害性相比,所规定的罪名远不足以覆盖现实中所存在的各种职务犯罪行为。相较而言,国外对职务犯罪的规定较为细致,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设置不同的职务犯罪罪名,如日本刑法典在第二编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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