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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中问题分析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中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高速公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目前,高速公路在实行经济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机构设置重复、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脱钩及路网分割比较严重四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高速管理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我国交通运输部门的代表之一的高速公路部门也应在时代的背景下研究经济管理模式,并且应注意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总结与归纳,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专门适用于高速公路的法规条例,我国高速公路执法的主要依据还是1997年7月制定、1999年10月修正的《公路法》。《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出具体规范,缺乏针对性,致使执行过程中适应性差、管理力度不够,远远达不到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需要。而且由于地方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与《公路法》的一些相关规定又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使得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案例,其处理结果却有可能不一样,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尤其是《公路法》几乎没有涉及到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方面的规定,造成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上,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目前对公路主管闭门在路政管理方面的研究还不够,主要变现在路政管理职责不清、路政管理及交通路政执法范围不明确,导致公里路政部门在执法时因执法范围的不明确,缺少执法依据而影响执法力度。此外,对于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造,政府都应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才能真正避免和克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上的不足和弊端,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蓬勃发展。健全的法律和严格依法办事是高速公路规范管理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增强管理部门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为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管理机构设置过于重复 由于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致使我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多样性,有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中外合资性质的,即存在“政、事、企”等多种管理主体。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采取多种模式管理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的混乱局面。由此产生了高速公路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以及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高速管理机构设置上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机构的重复设置问题。如部分省或市除了设置公里管理局外,还另外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其中还包括在政府授权下组建的直接支配国有资产投资的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等等。机构的重复设置,造成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了几个职能交叉的公路管理机构,造成工作上相互扯皮、推诿,政令不能通达。 3.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存在脱钩 高速公路的性质决定其管理必须以集中、高效、统一、特管为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内容主要是收费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通信管理和服务管理,这些管理职能是有机的整体。但是,目前国内各省市通常将交通安全管理从中割裂出来。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1990年3月公安部发布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权力、职能在立法上就含糊不清、被割裂开来。 4.路网分割比较严重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表明,高速公路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布局合理的网络支持,尤其是在长途运输中网络作用更加明显。通过网络独特的优势的发挥,带动其在高速公路运输中的运输效益的发挥。由于,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段式建设及分割式运行,因此,在相邻省市区之间普遍存在高速公路的“断头路”。虽然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较快,但目前来看,即使是在我国一些较发达地区,高速公路依然没实现网络化服务。由于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方式不同,而我国大多数高速公路采取的又是“建养一体”的管理模式,这就造成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现象,要实现高速公路网络化管理,各主体间的相互协调是必要的,而这种协调又是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由于各个管理主体的出发点、管理环境、管理条件以及管理特色不同,致使我国高速公路网一时难以形成,阻碍了我国高速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少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及集团自身独自进行分割公路网的管理,甚至已经脱离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管辖。这样,不仅导致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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