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业指导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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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业指导书

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监 理 作 业 指 导 书 20 年 月 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自治区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为了降低监理企业和每个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风险,希望各监理人人员认真学习,并依据安全监理作业指导书、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切实履行好“审”“ 查”“停”“报”四项基本原则,进行安全监理: 一、安全监理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自治区颁发的“安全监理标准” 4、昌吉州建设局等有关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5、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程序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和审核; 1、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1)营业执照; (2)施工许可证; (3)安全施工许可证; (4)建筑安全监督书; (5)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等; (6)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7)安全生产现章制度; (8)特种工人员的上岗证;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机械性能和在安装前的备案报审情况; (11)施工现场进行各类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2)严格把好“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审查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应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 2、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写,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分别审查批准。 (2)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编制,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按程序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 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施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见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6、专家论证的你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专项方案施工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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