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课程教案】.pptVIP

第一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课程教案】.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一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课程教案】

第十八章高度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重点问题 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和特征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免责条件 高速运载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我国《民法通则》对“高度危险作业”进行的是一种列举式的规定,但它又是一种不完全性的列举,即只列举了最常见的7种。第123条还规定了此类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具体运用)以及免责条件。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是指作业人的危险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不包括作业人内部工作人员(雇员)等因实施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的损害。于后一种情形,应按照工伤事故的规则处理。拥有或占有、管理某些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构成严格意义的“作业”,而是一种静态的事实状况,这些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其所有者、占有者、管理者等也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主要理论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作为加害行为的高度危险作业 (一)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 (二)高度危险作业与“周围环境”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基本特征 1.合法行为 2.高度危险性 四、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 (二)关于不可抗力 (三)受害人的过失、重大过失及“过失相抵” 1.受害人的过失与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并参照《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抽象出以下一般性的规则: (1)受害人有过失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得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但单行法规中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2)受害人有一般过失在特别情形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财产损害的免责条件,但不得作为致人人身伤亡的免责条件。 (3)为了维护《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制的统一和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在特别法规中规定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作为免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条件应当严加限制。 2.“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为各国侵权行为法中一项通行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当损害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所致,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而驳回其赔偿请求,但他们应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的程度。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第二节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 一、高压电流致人损害概述 二、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特殊问题 高压电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其他高度危险作业一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所控制或所有的高压电线所致,那么就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中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高压电”的界定 (二)责任主体 三、高压电流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与免责条件 (一)赔偿范围 (二)免责条件 该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同时法律对免责条件进行了规定。法释(2001)3号第3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1.不可抗力。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领域,不可抗力一般不构成免责条件,但此处司法解释作出了例外的特殊规定,加害人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此种行为方式和目的,表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此,此条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这一免责条款的具体化。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伤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的。 第三节高速运载工具营运中致人损害 一、高速运载工具营运致人损害概述 二、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方面 (一)责任主体 (二)受害人与赔偿范围 三、抗辩事由 (一)铁路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航空运输责任的抗辩事由 四、关于航空责任保险 第四节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一、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概述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与分类 (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法律管制 (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归

文档评论(0)

baoyu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