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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 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而且在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的是“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张海超无奈之下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 为自己证明。 随后,“开胸验肺”这一事件被网络热传,全国的网民给予了极大关注。最终,在全国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 张海超事件(弱势群体舍命维权)也引起 了国家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2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合理)要求”。 前 言 由于长期以来职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我国出现了大量潜在的职业病患者,有专家称之为中国“社会高利贷”。 近年来,政府开始重视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问题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其中主要受到关注的是职业病确诊后工伤赔偿的问题,而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的现实状况的关注还不够充分。这也反映了社会对于职 业病防治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职业病以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关键措施之一是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合法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劳动者权利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现状的改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用人单位漠视职业健康检查,将为职业病高发埋下伏笔。提高用人单位、 主要内容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三要点: 1、职业健康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以及 健康相关资料收集; 2、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监测分析; 3、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 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 禁忌症;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 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 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对职业病患者 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 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 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11)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3)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2)未按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2)未按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3)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责任 (4)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5)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6)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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