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公第八章____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概念。 1、外交关系的概念即主要是国家在外交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其形成主要由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和国民外交关系。 2、领事关系的概念。即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二)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定义 1、外交关系法的定义。即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领事关系法的定义。即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概述 (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的发展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是在国家间交往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古代,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处于萌芽状态,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近代外交法形成的标志。1815年维也纳会议正式规定外交使节分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经过19世纪至20世纪,这一法律部门进入一个新阶段。20世纪60年代后,国际上订立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一系列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公约。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的概念。即指国家借以与其他国家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外交机关体系。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a中央外交机关。又称为国内外交机关,包括:(1)国家元首;(2)政府;(3)外交部门。 b交代表机关。又称为驻国外的外交机关,可分为两类:(1)常设外交代表机关;(2)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其中前者又可分为派驻国的使馆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后者可分为礼节性使团和政治性使团。 外交关系法 (二)使馆及外交代表 外交关系及使馆的建立。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使馆的职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主要职务是:(1)代表;(2)保护;(3)谈判;(4)调查和报告;(5)促进。 使馆人员的类别。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a外交代表。亦称为外交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参赞、武官、秘书和随员。其中馆长又分三级,即大使、公使和代办。 b政和技术人员。包括使馆主事、译员、会计、打字员、无线电技术人员等。 c服务人员。包括司机、传达员、维修工、清洁工等。 外交关系法 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自主任命和派遣使馆馆长和其他使馆人员,但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派遣国在正式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三军武官之前,须将拟委派的上述人选通知接受国,俟其表示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至于其他使馆人员,原则上派遣国可自由委派。不过,接受国对于使馆任何人员,均可随时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且可不加解释。 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a使馆人员职务的开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通常再递交国书或国书正式副本递交后开始执行职务,其他外交人员,通常以抵达接受国的日期作为其开始执行使馆职务的日期。 b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职务终了;(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府。 外交关系法 (三)外交团 外交团的概念。即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和他们的家属。 外交团的性质。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而只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 外交关系法 (四)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的概念。即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和职务 a特别使团的派遣。根据《特别使团公约》的规定,特别使团的派遣必须首先征得接受国得同意,但不需要以彼此间存在外交或领事关系为前提。 b别使团的职务。根据《特别使团公约》的规定,特别使团的职务应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共同同意决定。在国际实践中,特别使团的职务主要是就某一重要事项与接受国谈判,或者完成某项特定使命,加强或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a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房舍不得侵犯;(2)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3)在接受国享有行动、旅行以及通讯自由等。 b别使团中外交人员得特权与豁免。包括:(1)人身不可侵犯;(2)私人住所享有不可侵犯;(3)私人信件、文件和财产不受侵犯;(4)享有管辖豁免权等。 外交关系法 (五)外交特权与豁免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a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即指使馆及其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有关文件和国际习惯,享有的不受接受国法律管辖和其他优遇的权利。 b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根据。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学说:(1)治外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