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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法律规定

概述 概念: 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分类: 医疗人员、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医师执业法律规定 一、医师概念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三、医师的执业注册 四、医师执业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六、法律责任 一、医师的概念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排指导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需得到患者同意,且必须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坐诊,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2009年1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明确,实习医生出诊前必须告知病人,并取得患者同意。 此外,医院的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时,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1 困境:目前,医院通用的培养模式是实习医生是指导老师诊治、实习医生观摩,包括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 。 得不到患者同意,缺少了锻炼机会,进步就更加缓慢,需要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 目前,浙江、四川等地的医学院已开始引进“标准化病人”模拟教学模式。 “标准化病人”,又称“专业化模拟病人”,俗称病人模特。这些模特是健康人,经过特殊学习和训练,能“扮演”各种病人,让学生检查并作出诊断。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介绍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资格考试相关情况: 考试类别: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每年一次,国家统考; 考试方式: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笔试 链接:三段式考试为“准医师”争得名分   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尤其是其中关于“实习医生算不算非法行医”的争论,引发了关于“给准医生一个名 分”的呼声——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迎来了改革的举动:2010年8月3日,卫生部医政司召开医师资格三段式考试研讨会。 三段式考试拟从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开始试点,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医师资格考试将分别安排在基础医学课程学习完毕、临床专业课程学习完毕和毕业后试用期满一年时三个阶段进行。 在考试方案的设计上,专家建议,第一、第二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可获得临时执业身份,三段考试均合格的考生可申领《医师资格证书》。 事实上,对处于临床实习环节、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准医生”,卫生部和教育部都有明确规定,即医学生和实习医生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可以从事相应的临床诊疗活动。 给予通过前两个阶段考试的医学生一个临时的资格认证,可以使医学生和实习医生的身份更加明确。 实行三段式考试的目的,是解决医学教育和医师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而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参与,将有利于解决供需脱节等矛盾 三、医师的执业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概念 医师执业注册是指对具备医师资格者进行执业活动的管理。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二)注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其他情形 注册内容 执业人姓名 执业机构 执业地点 执业资格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注销注册的情形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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