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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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PPT

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八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一百零二条,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编制过程中安全管理,以及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化品管理方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经营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化品管理方针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 十七条、第十八条:列入许可证目录的包装、容器企业应取得许可证,对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应当作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到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并确保这些装置和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应在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经营安全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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