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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估认定探索性思考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估认定探索性思考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进入新的教育发展时期,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工程之一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更富有艰巨性和挑战性。如何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是当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
构建继续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关键落在一线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组织的主体,也是培训的直接实施者,其教学组织和管理服务,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中小学教师素质的提高。因而,构建开放高效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首要工作是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认定,积极推进教师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实行评估认定的指导思想
1999年,教育部专门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对承担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制定《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对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建立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提供质量监督的标准和依据。
教师教育工作要从加强培训机构建设上着手,把培训机构能否取得培训资格提上法定程序。有学者指出,必须制订教师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例,这样既可以规范教师培养的秩序,也可以切实提高教师培养的质量,从而使教师培养走上法制化轨道。在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中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评估认定工作。教育部师范司提出了“建立健全教师教育制度,依法研制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和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办法,建立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的工作方向。
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评估认定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建设,旨在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机构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增强培训的吸引力和生命力,逐渐将培训由政府行为转化为社会化行为。
二、评估认定的模式建构和实施程序
中小学教师???续教育机构评估认定需要形成一套高效、实用的认定运行模式。
1 科学设计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
根据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思想、目标和教育部《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紧扣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本着区域内教育实际状况和长远规划兼顾的原则,以组织领导、功能定位、规划管理、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功能绩效、特色创新等为总体框架,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体系。
2 多元评估形式并举的评价模式
评估形式和方法是多元化的。评估信息收集整理上,可运用听――查――谈――察等形式,形成闭环控制系统。听取培训机构对办学总体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培训学员、授课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实地考察各项办学条件和后勤保障设施。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结果,重视形成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对培训规划、教学方案、制度实施过程性评价;对学员掌握的知识、技能实施要素性评价。对学员教育理念、创新意识、科研经历实施成果性评价。
评估过程要坚持三条原则:(1)坚持自评与他评结合的原则,把评估对象的自评放到重要位置上来,充分发挥其主观积极性。(2)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定性评价要准确,定量评价要精确。运用科学评估方法,进行量化与归纳评议,以求弥补单纯定性评价带来的不足。(3)多重评估方式并举原则,相互印证,以获取客观的、准确的评估结果。
3 严格规范认定程序的组织模式
评估认定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组织程序从工作性质和功能上来讲应该分成三段,一是政策导向阶段,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认定工作安排和要求,公布认定指标标准。二是“评估”阶段。三是“认定”阶段,根据评估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比照要求,对培训机构进行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认定。
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培训机构,取得相应的合法培训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培训评估认定证书,明确其职责和承担培训任务范围。认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要认真整改,一定时间内再次提出认定申请。评估认定工作实行开放式,认定具体方案在阶段时间内可作发展性的调整,培训机构认为条件成熟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及时组织开展认定。未经评估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认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今后规定不得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认定工作不是终结性的,而是建立在发展性的基础之上,对已获得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将随机进行检查,继续对培训机构进行工作督导,强化对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
三、评估认定的功能
评估认定是一种对培训机构执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整体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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