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法制师资培训班行政法学理论课程ppt_莫于川教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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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法制师资培训班行政法学理论课程ppt_莫于川教授

卫生部卫生法制师资培训班 行 政 执 法 理 论 基 础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讲座 ) 主讲: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 几点说明: 1.本课程的教学目标:系统认识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所必需的法律素质,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造更好的思想条件。 2.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角色、主体、依据、行为、程序、责任、环境 3.本课程的课堂要求:提倡互动式教学,大家对于本讲内容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提出来,以及时消除疑问、形成共识。 一、行政执法的角色定位 (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导论) (一)本课程题目和内容的界定 1.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学的构成==导论+主体论+行为论+监督救济论+部门论(如卫生行政法)2.行为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具体行政行为(狭义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3.狭义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本课程内容(系广义行政执法,涉及到行政法学的上述5个部分的内容)== (1)行政执法的角色定位 (2)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3)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 (4)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 (5)行政执法的程序制度 (6)行政执法的责任机制 (7)行政执法的环境建设 (二)行政法导论 1.行政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概念)——调整(内外部)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法源 ——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含一般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行区法律 );(5)规章(含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渊源:(1)法律解释(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2)联合文件(将逐步减少);(3)国际条约(保留条款除外)。 我国行政规范体系的宝塔型结构图(另有相应位阶的法律解释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之条款):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行区法律)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6.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属于立法、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一类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法的分类 ——按功能作用划分:(1)组织人员法;(2)行为法(作用法);(3)监督救济法。 ——按调整对象划分:(1)一般行政法,如原则、组织人员、行为类型与程序等等;(2)特别行政法,如各领域的行政法(部门行政法)。 ——按规范性质划分:(1)行政实体法;(2)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特色法! 4.行政法的特征 ——形式上的特征:(1)数量大;(2)无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内容上的特征:(1)领域广泛,几乎覆盖全社会;(2)易于变动,特别是行政立法的稳定性较弱;(3)在现行的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与民法、刑法不同)。 5.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是双保,近些年来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大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和原则: (1)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行政法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如下两类法律关系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内部与外部、实体与程序等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行政主体方与行政相对方; B.客体(对象):物、智力成果、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C.内容: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A.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两个不对等性;C.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由相关法律规范事先规定,而非相互约定;D.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是重合的,具有统一性,不能随意转让、放弃;E.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特殊性。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主体:监督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与行政主体;B.客体(对象):主要是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内容:监督权(职权)与接受监督的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A.复杂性、多元多重性;B.共同指向性; C. 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行政法实践(立法、实施和遵守)的原理和准则,简言之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如下三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依据法律;符合法律;抵触无效。这是最主要的原则,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2)行政合理性原则:符合目的;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彼此协调。 (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重大公益需要,行政机关可采取无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但对此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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