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完整版-考试小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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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债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重点) 第一节 债 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 ? 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 ? 合同?? 单方允诺? 缔约过失之债? 侵权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 3、债的关系(单选) 4、债的分类(单选) ?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5、债权的特性 ? 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部分而非全部) ??? 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 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 功能不同。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 发生不同。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 性质不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其他不同。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7、主从义务、主从债的关系(重要,可能案例、论述之类) ? 主债是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从债是依附于主债而存在?? 的债。特别的,从债为独立的债。 一、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原给付义务) ??????????? 次给付义务:I、债务不履行之赔偿义务。 ??????????????????????? II、解除合同恢复原状之义务。 从给付义务:功能:从给付义务具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 特色:得独立请求履行。 ??????????????? 违反效果:解除合同和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发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功能和类型:I、为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说明、通知、协力及不竞业等义务。 ??????????? II、为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上利益:保护义务。 ????????? 违反效果: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不真正义务:I、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 ??????????????? II、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受领之物不能返还:解除权消灭。 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 住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的限制。 ?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得接触契约。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契约,但就其所受伤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 第二章 债的种类(大致都要会判断种类,估计就选择什么的) 一、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 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特点: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易发生履行不能;可在债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 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及其数量确定或可确定。特点:在交付前仅指定种类,而未独立特定;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唯在标的物特定后才能履行,移转所有权。 1、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意义: ?? 特定之债履行时,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之债则无此限制。 ?? 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损毁、灭失,发生履行不能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实际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损毁灭失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 2、种类之债何时转化为特定之债 ?? 在标的物特定后。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转化为特定之债。 3、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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