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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形式选择
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形式选择 【摘要】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作为最重要的两种企业形态,在各种制度架构上并不相同。若不考虑企业的其他战略管理问题,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重于合伙制企业,但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企业的扩张、管理,但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制企业虽具有税负优势,但多数时候下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本文对企业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专门解读。 【关键词】纳税筹划 公司制 合伙制 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均赋予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税法地位。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或红利等分配给投资者、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筹划理念的指引下,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合伙制企业不作为法人看待,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依据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属于纳税人,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且仅在投资者的水平上赋税,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单一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内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以划分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税负究竟如何?如上述所言,公司制企业将公司界定为应税实体,而合伙制企业不具备应税实体资格。这意味着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孰轻孰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分析如下: 由表1可以看出,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税负并不一致,仅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 000元,且小于或等于50 000元时,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临界点税负率近乎一致。换言之,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 000元,??于或等于50 000元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临界点税负率大致相当。可以通过下列公式反映出来。(应纳税所得额×30%-4 250)÷应纳税所得额=20%,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42 500元。 若不考虑其他税负问题,仅考虑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2 500元时,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相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42 500元时,选择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为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2 500元时,选择合伙制企业的税负为重。真实的税负果然如此吗? 二、税收的累积负担:以所得税为限 将公司制企业放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合伙制企业放在个人所得税范畴,结论是以应纳税所得额42 500元为临界点,两种企业形态自不同的区间均有各自的税收优势。问题是,公司的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公司的股东在获取投资收益(股息或红利)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将此种税负考虑进去,结论显然荒谬。将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考虑以后,结论则有所不同(详见表2)。 例1:投资者甲与乙2008年欲成立家企业从事经营行为,预计当年可实现营业收入300万,各项成本费用合计为60万,另需雇佣工人20人,工资支出预计为50万。现分析甲乙选择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税负比较(不考虑其他税费;另在选择公司形态时,不考虑任何税收优惠等例外情况,且拟定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 分析:假定甲乙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其企业形态从事经营行为,则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总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万(300-60-50),总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825万(190×35%-0.675),合伙企业税后总收益为124.175万(190-65.825)。假定甲乙选择公司作为其企业形态从事经营行为,则不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7.5万(190×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5万[(190-47.5)×20%]。公司税后总收益为114万(190-47.5-28.5)。 如表3所示,在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与公司作为企业形态具有不同的税法待遇。选择合伙企业经营,少负担10.275万元所得税,则税后总收益可增加10.275万元。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合伙企业具有所得课税整体税负较低的特质,皆因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避免了经济上的双重征税。这是合伙企业的最大优势之一,也是合伙企业经久不衰的魅力之所在。合伙制与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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