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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必威体育精装版立法趋势与展望李有星
《台湾地区刑法第344条》(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午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2.利率市场化模式 自由协商 供求关系 私权自由 政府无权干预高利贷 无权处罚 高利贷无罪 高利贷者是非法集资受害人。 (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借贷中介规范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发起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借贷中介机构 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含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债权参照金融机构的债权予以保护。 (五)民间借贷备案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也可以由出借人报送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当年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单笔借款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当年累计借款余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债权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鼓励借款人就还款情况报送备案。 (六)地方企业的融资便利化、规范化 1.中小微企业多种融资 200人以内的借贷; 内部集资; 定向债券融资; 定向集合资金; 2. 【定向债券融资】 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出具格式化的债权凭证,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每期定向债券融资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登记与承销 债券融资条件 3. 【定向集合资金】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管理定向集合资金。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定向集合资金发起人可以采用优先股、可转换债等形式募集资金。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按照募集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备案登记 【定向集合资金规范】 定向集合资金发起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托管。 定向集合资金发起人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投资比例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十,募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特定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但每期定向集合资金百分之三十以下部分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 (七)民间融资行为的约束 1.不得逃避债务 2.不转贷牟利 3.不公开推介 4.合规法定范围从业 5.不暴力催债 6.禁止从业 7.违法处理 (八)地方政府金融主管职责权力 1. 【政府职责】政府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协调、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优化民间资本投融资环境。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2. 管理部门职责 3. 监管职责 4.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指导功能 5.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风险提示 6. 特别监管措施 7. 监管责任 四、地方金融发展(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知识、理念、思维和行动合乎金融法治规律; (二)创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引导和规范资金合理流动,防范异常波动; (三)重视地方金融法律管理干部人才,尊重地方金融管理专业化规律; (四)发挥行政管理主动性功能,重预警、干预,程序性引导管理,正确处理民商和刑事交叉复杂关系,不以刑事化简单处理; (五)地方政府责权利相统一,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适度扩张;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合理设置 (六)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 (七)非银行类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民间资本专业管理机构)、民间借贷中介的规范、职业放债人规范。 (八)企业融资权的便利性获得问题 (十一)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边界明晰性 (十二)地方涉及金融的部分协调、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十三)民间资金交易行为与风险责任自负 (十四)地方金融立法与上位规则协调 (十五)民间融资的风险、化解与处置(司法重整在金融活动中应用) (十六)民间信用体系建设 联系 李有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教授、博导 电话E-MAIL189.cn 联系交流 【刑罪起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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