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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惩罚性功能探析
侵权法惩罚性功能探析
【摘要】当前,学术界对侵权法惩罚性功能存在争议,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应该设立此制度、此制度是否与侵权法传统理论相违背。笔者认为,想要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应该探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从该制度的上位概念即侵权法功能的角度寻找突破口。
【关键词】侵权法;惩罚性;功能
一部法律功能的转换与变化显示着整个社会发展变迁的要求,是立法精神与同时代哲学思潮的演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思想的更替、社会价值观的嬗变等因素的紧密契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的变化反映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认清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责任认定、赔偿方式、调整手段等具体领域的理解,明晰该法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学术界侵权法惩罚性功能的观点
当前我国学术界侵权法惩罚性功能存在三种观点:(1)单一说。此种观点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如果认为侵权法具有制裁的功能,实际上混淆了私法与公法、民法与刑法之间的界限,将本来属于公法或刑法领域的惩罚功能和手段不恰当地规定到作为私法和民法专门法的侵权法领域。因此,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加害人对受害人做充分、合理的补偿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2)双重功能说。此种观点认为,填补损害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机能,但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侵权法规定对何种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予负责,借着确定行为人应遵行的规范及损害赔偿的制裁而吓阻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预防功能。(3)多重功能说。此种观点认为,侵权法具有多重功能,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教育与惩戒及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三方面的功能,既侵权法具有补偿、惩罚和预防三方面的功能。也有人认为应该具有补偿功能、保护权利和创造权利的功能、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制裁和教育的功能以及预防和遏止功能五个方面。国际上,英美法系将惩罚功能作为侵权法的重要功能,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则认为,惩罚功能的目的是惩罚而不是补偿,它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损害了法律的和谐性。受大陆法系理论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侵权法具有惩罚功能。笔者认为,侵权法的功能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能固守传统。应该在尊重侵权法功能的法哲学基础上,结合社会基础的变化、法律理念的变化等,将侵权法的功能作为一个动态体系来考量。
二、惩罚功能的法哲学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范畴。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挥作用,因为这种情况下,要求对过失作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就成为必然的了。这种划分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上对侵权法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对违反分配正义行为的“矫正”揭示了侵权行为在哲学意义上的本质,可以认为是侵权法的法哲学基础。
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旨在使被害人的损害得到实质、完全迅速地填补,恢复到损害未发生的状态,从而实现侵权法的价值基础――矫正正义。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存在经济理论的缺陷,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侵权法的价值基础,需要用其他辅助的方式实现矫正正义。汉德公式正是衡量预期负效用和预期成本并确定责任的一种办法。汉德公式可表述为:假设事故损失的概率为P,损害为L,预期事故成本则为PL,假设个人的预防成本为B,那么责任便取决于是否B<PL。即预防事故的成本小于事故发生的预期成本,被告可以用较小的成本避免较大的事故损失,是有效率的。如果被告没有这么做,那么他就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可是当B>PL会怎样呢?可以用福特汽车伤人案说明这一点。1978年8月,三名妇女驾驶一辆福特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福特汽车爆炸起火,造成车上三名妇女死亡,经查明福特汽车爆炸的原因是油箱安装在尾部保险杆的地方,并且被锋利的金属物所包围,极易破裂和爆炸。如果每辆福特车多花11美元的成本就可移走油箱,或者用橡胶缓冲垫把它包围起来,危险几乎可以排除。然而福特公司却没有这么做,公司的考虑是:经过计算,预期事故成本为4953万美元,而预防事故成本却是13750万美元。即当B>PL时,公司不惜冒着侵害他人利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来实现自己效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对于矫正正义的实现就显得没有意义了。如何解决此问题?在经济学上就是要加大法律责任这个筹码的重量,在PL之外再加上M,从而达到B<PL+M。M反映在侵权法理论上指的就是惩罚功能。可见,侵权法的惩罚功能是辅助补偿功能更好的实现矫正正义的,符合侵权法功能的法哲学基础。
三、惩罚功能与社会基础的变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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