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疑难问题分析.docVIP

“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疑难问题分析.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疑难问题分析

“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疑难问题分析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规定》”)的颁布,进一步丰富了刑事证据规则,统一了实践中的执法尺度,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相关法律的粗疏和缺陷。但是,课题组通过对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调研,发现实务部门在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要予以研究和解决。   一、“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一)《死刑证据规定》的要求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死刑案件关乎人的生命权益,需要准确、慎重地办理,防止错杀无辜,《死刑证据规定》需要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但在实践中。如何让死刑证据标准切实发挥作用,却面临着一些疑问。   1 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困惑。证明标准是指“承扣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以“客观真实”为导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长期以来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存在。我国《死刑证据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这实际上是沿用“客观真实论”强调结论的“唯一性”。它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严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范了办案人员的实践操作、在难易程度上也比较符合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实际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意识、能力等主、客观原因,导致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并小罕见,使《死刑证据规定》的切实贯彻遇到了阻碍。同时,从对北京市两个分院办理的死刑案什的调研情况来看,法院往往倾向于对死刑案件按照《死刑证据规定》的证明标准从严掌握,要求结论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而检察机关则考虑到对案件的回溯存在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为避免放纵犯罪,对部分死刑案件更倾向于适用相对确定的证明标准。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过于主观容易导致无辜者被误判。过于客观则容易导致放纵犯罪之人,因此检法两家如何在主观与客观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在证明标准上达成相对统一的共识,是当???办理死刑案件需要解决的难题。   2 证明力的比较判断问题。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或待证事实证明作用之有无和程度。为避免内心采信出现错误,证据法学确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如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死刑证据规定》亦详细规定了证明力方面的规则,但对证明力比较规则涉及较少,而事实上,我们审查证据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在对证明力的比较判断上,检法两家也最容易在证明力的比较与采信上出现分歧。例如在石某、郑某绑架一案中,控方认为郑某的供述和石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符合逻辑,排除刑讯逼供,且根据郑某的供述调取的两人的通讯水单可以推翻石某所说“在睡觉”的辩解,故采信郑某关于石某也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供述,建议法院判处石某死刑立即执行。但法院没有完全采信郑某供述的证明力,认为除了郑某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石某实施了杀人行为,而郑某是共同犯罪人,其供述的证明力很小,因此对石某做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本案中检法两家都是依据经验和逻辑对证明力进行甄别,但是结论却截然相反。因此,我国的司法实务部门有必要就证明力比较规则进行细化规定,统一检法两家的认识。通过对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和可检验性的经验进行总结,防止主观臆断,增强法律结论的可预测性。   (二)《非法证据规定》适用中的难点   “两个证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但检察机关并不承担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职责,权力与责任的分离使得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存在诸多难点。   1 发现非法证据的困难。大部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主要产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但是,受诸多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本身尚不充分具备发现非法证据的能力。(1)手段限制。检察机关仅仅通过查阅卷宗、提讯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很难全面重现侦查过程,直接发现非法证据。首先,侦查机关凋取言词证据的过程呈现出封闭性特点。无论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还是公诉部门都是围绕侦查卷宗展开证据审查工作,而通过书面卷宗所反映的言词证据的收集过程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类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卷宗中难以显现。其次,侦查机关对制作法律文书不重视,对《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等重要文书经常直接套用模板,《勘验、检查笔录》中常常缺乏对涉案物品是如何发现的、是否当场提取、现场是什么状态等反映侦查活动细节的描述,这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2)提前介人侦查比重较小。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是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

文档评论(0)

189****768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