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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与完善问题
探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与完善问题
[摘 要] 单纯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并不能克服现行个税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弊端。本文从个税法的功能、税制模式、费用扣除、适用范围及税率几个方面,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税 起征点 税制模式 累进税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起征点从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提高到20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但是,作为个税调节社会收入不公、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远大于他的财政意义。因此,提高个税的起征点,并未克服现行个税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诸多弱点。
一、个税法的功能缺失
个税法是有关个税结构内容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对个税的功能进行侧重选择并使其有效、迅速和充分实现。理论上,个税的功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财政功能,通过征收个税为国家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中;二是调控功能,通过征收个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实际上,对个税的结构内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修正个税法的功能。
在过去一段时期,我国个税收入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01年收入995.99亿元,2002年至2004年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2004年个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23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4%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而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个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个税改革纷纷扬扬的大讨论中,似乎没有人主张通过修改个税法增加财政收入。大多数人认为个税法应该发挥调控功能,而现行个税法在这方面却是缺失的,或者发挥得不够。在西方国家,个税被称为“良税”,个税法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在美国,高收入者是个税纳税的主体,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全部个税收入总额的60%以上。而我国的形势截然相反,2004年我国个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源于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个税仅占20%。尽管又一次提高了起征点,工薪阶层的税负会降低,但高收入者的税负并没有太大变化,个税流失严重,个税法的调控功能实在显得有点尴尬。
我国个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因此,个税法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域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国家控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防止富的地方有税不征,穷的地方横征暴敛。严格执行个税法,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税,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在税收征管中,还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二、个税制模式单一
目前,国际上个税税制的基本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的优点是对纳税人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缺点是对纳税人整体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导致实际税负的不公平;综合征收制的优点是可以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征税,从收入的角度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但它不利于针对不同收入进行调节;混合征收制的优点是集中了前面两种的优点,既可实现税收的政策性调节功能,也可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我国现行个税法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在我国开征个税之初,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政府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对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进行调节。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来源种类呈日益多样化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居民收入的类型进行个税的征收就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为,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的税率是不完全相同的,这样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二是纳税人就其单个来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纳税或者纳税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总起来考虑,则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从结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对收入进行公平调节的目的。
因此,实施混合税制是现阶段最好的选择。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混和税制应该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混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三、个税费用扣除方法简单
目前收入成本和生计费实行定额扣除法,虽然起征点提高了,但是,还存在着扣除内容笼统、扣除标准缺乏弹性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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