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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与分业新保险法第8条面临挑战

兼业与分业新保险法第8条面临挑战   摘要:新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业与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保险业当下经营的投资连接保险业务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关系属于信托范畴,客观上存在着对信托的兼营,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兼业与分业的艰难选择。   关键词:信托;投资账户;资产管理委托;保险保障费;表见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F438,4;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03-0144-07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修订通过新《保险法》,新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先仅存在于信托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的金融分业体制由此扩展于保险业,保险业自此不得经营属于信托范畴的保险产品。   我国保险业当下普遍经营着具有“代客理财行为”性质(赵猛,2006),与信托存在某种程度一致性的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险”)。投连险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它通常把投保人所缴付的保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入两个账户,即保险保障账户和个人投资账户。分人保险保障账户的保费归属于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享有所有权,是保单持有人取得保险保障的对价,体现了投连险的保险保障功能。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保费依财产公示制度由保险公司享有所有权,但保险公司须按照投连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自己的自由意志管理处分,投资风险由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投资收益归属于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保费享有的所有权因此不同于对分入保险保障账户的保费享有的所有权。投连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如1999年10月至2003年6月,平安保险公司共销售约110万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连险,截至2000年10月20日,购买人数达到18.7万人次(陈玉强,2005)。为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益,保险公司将有相同投资意愿的众多投保人个人投资账户的资金集合在一个账户,即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投资账户因此又有个人投资账户与专有集合投资账户之分。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户名人是保险公司,保???公司依财产公示制度是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法定所有人,享有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所有权。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划分为等额投资单位,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投资单位的价格分为买人价和卖出价。买入价是个人投资账户资产进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投保人每期保费分人个人投资账户的部分均按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数并以此进入专有集合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与私益信托关系都存在所有权与利益归属的分离,两者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如果属于私益信托范畴,我国保险业当下则客观存在对信托的兼营,按照新保险法第8条,我国保险业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剥离的制度命运;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如果不属于私益信托范畴,我国保险业当下则不存在对信托的兼营,我国保险业可以继续经营投连险投资账户资产管理业务。本文旨在以投连险为例对我国保险业当下是否存在对信托的兼营展开实证分析,以希推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保险业的适用和金融监管,维护保险投资人的利益安全,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认为投连险的专有集合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关系属于私益明示信托范畴,新保险法第8条的实施面临挑战,我国保险业面临着兼业与分业的艰难选择。      二、投资账户的权属分析      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理处分,但经营损益归属于投保人而非保险公司,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投连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对各期到期但尚未支付的保险保障费可从投保人的个人投资账户直接扣除,保险公司对进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其权属因此不归属于保险公司,投资账户的资产权属依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归属于保单持有人而非保险公司。      (一)投资账户的资产收益权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实证分析   投连险有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等基本关系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人。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其一,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其二,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其三,投保人自己、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人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退保的,保单现金价值由投保人享有,投保人为保单持有人;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间届满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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