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若干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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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在企业集团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通过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形式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规模和状况,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科学决策。本文主要就企业集团公司合并范围、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合并报表抵销以及合并工作底稿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之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同时,也尝试提出了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集团不断形成和壮大,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集团跻身于世界500强。在这种形势下,客观上需要通过反映企业整体经营规模和发展状况的财务报告,以满足报告使用者做出科学决策的需要。   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它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抵销企业集团内部会计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编制而成。2006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按照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财政部在2006年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该准则以国际上目前通行的实体理论为基础,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本文就《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后,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分享和探讨。      一、合并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作为确定合并范围的依据,这与暂行规定中满足“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条件不同。在暂行规定中,只要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就可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即使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由于无法实现控制,母公司就不就能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中???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企业中。尽管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成立之初,中方所占的权益性资本比例通常都超过半数,但其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实际管理中,一般都要求必须由股东双方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共同决策;工资发放、资金使用等日常业务也必须由股东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真正实现控制,任何一方都不符合合并条件。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告》中关于“控制”概念的提出,可能会导致大部分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参与到任何一方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样,就会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产生重大影响(一般合作或合资项目的资产总额比较大),进而影响统计部门资产总量的统计数据。这一问题是需要企业集团、国资管理部门及财政、统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关注的,如何才能对这部分资产进行有效监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任何一方股东都不占绝对控制权,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也没有规定或授权最大股东可以就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单方面决策。但公司章程却规定由最大股东进行报表合并。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合并报表主体?这种规定是否有效?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报表合并而不管实际上是否能够实现控制?就此,笔者认为,按照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章程中规定合并报表主体的条款并不能成为企业合并的理由,企业并不能据此作为确定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当然,如果继续探讨,还会涉及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条款设定的有效性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衔接问题。      二、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目前,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合并报表有两种编制方法。一种方法是层层合并,即由各级子公司编制本级合并报表,由子公司链条的最底层开始,逐级往上合并,最后,由集团母公司编制所有二级子公司合并报表;另一种方法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编制大合并报表,即不管是哪个级次的子公司,只要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都由集团母公司编制工作底稿进行大合并。   上述两种编制方法各有利弊。前者的优点在于,通过合并工作的层层向下分解,集团层面合并报表单位较少,树型结构清晰、明了,合并过程精简,编制效率高;而且,一般情况下,各级子公司对直接投资子公司的情况较为熟悉,编制合并报表的时效性和精确性方面会更强。其弊端在于合并工作底稿中不能体现企业集团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单位。与之相反,后者的优点在于集团合并范围一目了然;其缺点主要在于,由于把各级子公司都纳入到集团合并的工作底稿中,各级公司之间的纵向、横向以及交叉抵销业务非常庞大繁杂,很容易发生人为错漏,影响合并报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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