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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四篇 章 保险合同.ppt
第四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 合同主体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优点 缺点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优点和缺点;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 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受益人相关要求: 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形式;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义务 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的确定 基本责任: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附加责任: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 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包括 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 除外损失 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赔偿金的主要内容 赔偿或给付金额 施救费用 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 案例: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 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你认为法院判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或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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