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不足与修改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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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不足与修改建议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不足与修改建议 中国职业医学2008年4月第35卷第2期ChinOccupMed,April,2008,Vo1.35,No.2?139? 文章编号:1000—6486(2008)02—0139一o3【监督与管理】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之不足与修改建议 DiscussiononthelawofPRConPreventionandControlofOccupationalDisease 钟逸菲,熊俊,陈平华 ZHONGYi—fei,XIONGJun,CHENPing—hua 摘要:目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之不足,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方法 结合职业病防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建议.结果《职业病防治法》在申请职业 病诊断过程中有关诊断期限,劳资关系的确定,受理范围,诊断,鉴定,监测费,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卫生服务机构 与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协调,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诊断所需有关材料,出诊断证明书的时限,职业病诊断的申请者范围等存在一些问 题,不同的存在问题,有相应的解决方法.结论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起重要作用.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不足;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B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 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 作已经纳入法制轨道,在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5年中, 我们遇到一些问题,发现该法存在一些不足,现提出修改建议 与同行探讨. 1不足之处 1.1关于职业病诊断受理范围的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的配 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没有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 不予受理.这意味着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他情况诊断机构都 必须受理.这种规定明显是不合理的,例如1名患有肺结核的 从事粉尘工种作业的工人来申请职业病诊断,按照《职业病防 治法》,该工人有明确的职业病危害(粉尘)接触史,该工人健康 检查也发现了异常——肺结核,那么诊断机构必须受理该工人 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1.2关于职业病诊断的申请者范围问题《职业病防治法》的 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 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检 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申请者的范围,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劳 动者还有别的机构都可以申请?一般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 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但是当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私 了,诊断机构或别的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以公诉人的身份申请职 业病诊断?笔者认为可以.这样一方面可以准确掌握本地区 职业病的实际发病数量,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 作者单位: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东莞523006 作者简介:钟逸菲(1979一),女,大学本科,卫生医师,主要从事职业 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的权益,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1.3关于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限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中没 有明确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时限.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 往会遇上这样的情况,例如1名患者两年前因生产事故吸入某 种化学物质导致肺炎,当时用人单位与患者达成共识决定私 了,但患者经过两年医治仍然未愈,此时用人单位已不能再继 续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于是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由于事隔 多年,当时一些病历资料以及事故现场等都已不再存在,当时 经历该事故的一些工人也都已辞工,这样给现场采样取证造成 了极大的困难,势必影响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1.4关于卫生服务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协调工作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常是劳动者主动到 有资格诊断的卫生服务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此时卫生服务机 构是否需要在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也报给卫生监 督部门?如果不报给卫生监督部门,当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 予配合或拒绝提供相应资料又该如何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行使 相应的执法权? 1.5关于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的问题《职业病防 治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昕在地或本 人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其中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经常居住 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 第九点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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