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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负面效应与应对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负面效应与应对   [摘 要]企业技术创新属于高风险投资且存在外部利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对企业技术创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工具的激励效用,因此需要对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局部性的调整。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技术创新;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037-02      1 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   (1)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企业技术创新必须经过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等阶段,而这些阶段对应的技术竞争和失败风险、资金投入成本和市场交易风险都是由企业独立承担的。创新型企业客观上要求其他市场主体分散其一部分风险,事实上企业技术创新也确实激励了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中,并分担了其部分风险。   (2)技术创新的外部性。技术创新成功之后所产生的高收益,会诱导采取“跟随者战略”的市场竞争的模仿,从而使创新成果向社会扩散,致使技术创新成果的实际收益小于预期。技术创新者只是市场的参与者,没有能力阻止跟随者模仿和技术扩散,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创新型企业必然会期望通过市场之外的途径补偿其收益损失。   (3)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性。如上所述,技术创新必须经过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市场开发等阶段,越是到后期,资金投入越大。但是,技术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会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成为了企业技术创新融资的主要瓶颈。   2 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风险的补偿及负面影响   (1)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及负面影响。如上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多重风险,需要税收政策引导其他市场主体分散技术创新风险。出于这一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只要不超过500万元,即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500万元,也仅就超过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减半缴纳。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激励技术创新者通过向其他市场主体转让技术,而分担技术创新风险。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政策规定,尽管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新者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负担。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技术,而独立实施技术成果的转化,则可以使自己免予纳税。也就是说,由于所得税因素的存在,技术创新者会选择独自承担创新风险,而不是分散风险,从而削弱抵抗创新风险的能力。   (2)税前补亏政策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前补亏的所得税政策属于后转型的,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抵消其后的应税所得,而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赢利却不可以抵消其之前年度的亏损。   从严格意义上讲,亏损后转不属于税收合理政策,之所以讨论该政策,因为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在前,效益在后,具有前期亏损后期赢利的特征,有限期的亏损后转办法对技术创新型企业明显不利,因为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效益递延的期限一般会超过五年。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及负面影响。为了对企业技术创新所存在的外部利益予以补偿,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以按减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确实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是,这一政策的优惠对象是企业而不是特定的技术创新活动。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其非技术创新活动也可以享受技术创新活动的待遇,从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弱化了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   (4)利息支出所得税政策的负面影响。利息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由于利息具有固定成本性质,所以,它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创造杠杆利益。另外,由于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因而利息又具有税收屏蔽功能,为了防止纳税人非法避税,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会对债务利息的标准进行限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扣除。这一规定限制了技术创新型企业的融资能力。因为技术创新风险比较高,往往需要向非金融企业融资,贷款利息不能完全抵扣,意味着利息的避税功能部分失效。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影响。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进行扣除,即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再加计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加计扣除仅限于研发费用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如果该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加计扣除,未予扣除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如上所述,技术创新活动会导致企业赢利的不平衡,对于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而言,在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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