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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件中定性难点

渎职案件中定性难点    摘 要: 渎职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的一种犯罪行为,已逐渐进入了人民群众的视野,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建立完善的反渎职体系,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也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呼声。然而渎职犯罪案件中所遇到的困难――案件的定性成了反渎职侵权部门顺利查办案件的又一屏障。完善渎职案件中的定性问题,是当前反渎职部门的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新课题。    关键词: 渎职案件; 定性; 难点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98-02       随着我国社会的飞跃发展,在人民检察院事业逐渐进步的同时,渎职案件也由此层出不穷,渎职问题日渐凸现出来,在社会经济和国家安全中的位置也越来越突出,产生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群众的呼声要求我们反渎职侵权部门的重视,去探索应对的方法,在查处渎职案件的时候,切实关心群众之声,将事实传递到群众中去,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而作出不懈的努力。因此如何加强反渎职侵权能力建设,开创反渎职侵权新的局面,就是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并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定性难点    由于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匮乏、隐蔽性较大、侵害对象不具体明确等特点,使各个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往往受到以上不利因素的约束。加之许多法律规定仍然不是很健全,各个方面矛盾突出,干扰阻碍力量滋生,尤其是在渎职案件的定性问题突出,其产生许多不同的见解,成为开展查办渎职案件工作的瓶颈,阻碍了反渎职工作顺利进行,此问题亟待解决。    南宁市某反渎局对一渎职案件中所遇到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2009年,南宁市某反渎干警局在工作中发现的本市某局执法人员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线索,经南宁市院指定管辖,该反渎局于2009年12月28日开展初查,基本案情如下:    2007年10月22日,北京一专业周刊的两名记者来到广西南宁市某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举报位于??城区某镇的一家小型钢铁厂正在非法生产“地条钢”,要求工商人员立即前往查处,接到举报后,该工商分局由副局长刘××带队,带领经济检查大队的大队长方××、副大队长周××、队员梁××共四人随两名举报的记者到那家钢铁厂进行执法检查,当晚约8时40分到达该企业的生产现场,经检查,该企业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是:钢材轧制、加工成品钢材、次料加工。该企业现场有四台中频炉,两台轧钢设备,工商人员到达现场的时候,有工人正在使用中频炉熔化废钢筋、废铁丝及其他废旧的钢材,并将已熔化的钢水倒到旁边的约100多个模具里,凝成长135厘米重20多公斤的钢锭(坯),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地条钢”。除中频炉旁刚生产出来的钢锭外,加上该厂的一间库房里的“地条钢”钢锭存库。经清点,共有15000条“地条钢”钢锭。另外,在该厂的轧钢设备上,还有工人正在用这些钢锭作原料,分别轧制规格为φ12mm×9m的螺纹钢和φ8mm×9m的圆钢。轧钢车间旁,有一间存放已打包好捆扎好的螺纹钢和线材成品。在工商人员检查期间,该厂有人切断照明电源,并趁黑将部分螺纹钢成品吊上当时在现场的重型货车拉走。工商人员发现后,冒险堵住该厂大门,并报警叫来当地派出所民警协助,才得以控制该厂的行为。后经清点,该厂剩下螺纹钢的总量有6吨,圆钢的总量有42吨。鉴于这样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厂已涉嫌非法生产“地条钢”建筑用材,属于应受到查处的行为。但根据现场情况,该厂的违法行为处于生产环节,依据国务院国办法[2001]56、57号文件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由于当时已是22日深夜,不便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人员遂暂时封存该厂产品,并守护现场待次日通知质监部门处理。    2007年10月23日,先到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的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大队长方××通过电话向有管辖权的某局通报了案情并要求他们派员查处。当天,某局先有稽查支队三大队的两名执法人员林××、刘×赶到现场,随后又有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李××带领刘××、武××、彭××共四名执法人员也赶到现场。某局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先向工商人员询问了基本情况,然后依据相关管辖分工规定及职责要求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生产设备、地条钢、螺纹钢、圆钢等物品进行清点并向该厂发出查封通知书,对经过清点的设备、钢锭及钢材成品贴上质监局的封条依法进行查封。    但是,从10月23日某局到这家非法生产“地条钢”及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钢铁厂现场进行执法活动以后,此事再也没有下文。而且,有群众反映这个被查处过的钢铁厂随后又继续生产,得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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