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第十七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和 与资本主义 《法律社会学》授课材料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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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第十七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和 与资本主义 《法律社会学》授课材料ppt.ppt

第十七章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 马克斯·韦伯关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欧洲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理论第一次提出了为什么工业资本主义首先在西方产生,而在世界其他文明中却没有出现的问题。他认为,欧洲的法律所具有的形式合理性的特点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具有其他文明的法律所不具有的作用。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预算、管理和赢利三种方法推动了合理的资本家的活动。但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合法性的类型、英国问题的论述受到许多从不同观点出发的批判,近年来东亚问题又成了韦伯研究的一个热点。 一、韦伯对法律体系的分类 韦伯把法律体系按照法律制定(law making)(即制定权威性的规范)和法律发现(law finding)(即把法律规范适用于特殊的情况)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分为:(1)形式不合理的;(2)实质不合理的;(3)实质合理的;(4)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四种类型。而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在“外在的”或“逻辑的”意义上是形式的。 二、韦伯对合法性权威的分类 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他把政治体系即合法性的权威分为三种理想类型:传统的、超凡的和法律的统治。所谓传统的权威,是指因为命令是根据永远不变的习惯发布的,一个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所谓超凡的或克里斯玛的权威,即因为命令是由具有特殊的或典范的特征的人物所发布,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即因为命令依赖于有意识的法律制定,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 法律权威建立在逻辑上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而逻辑上形式合理性又只能在法律权威的范围内才能建立。 三、欧洲法是形式合理的法 韦伯认为,欧洲历史的特殊的条件导致法制主义的产生。在西方,宗教与世俗法是分离的,这样就使得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分离。 法律自主性的发展为实现法律的合理性的转变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发展就是法的发现(适用)和法的制定的分离。这种分化广泛存在于西方法中。而且,只有在西方产生了普遍的自然法思想。因此,合理的法与法律的权威在共生的关系中发展。而在它们发展时,它们超越了其他的社会控制形式。 西方特殊法律职业的产生不仅促进了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自主技术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且它也意味着这种思想成为解决现实的社会冲突的基础。 一、关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 许多学者认为,韦伯过多地注意了形式的合理性,而忽视了法律体系形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法律体系的目的,而实际上,一个法律体系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该体系形成的前提。 二、关于合法性的类型 有的学者提出,这三种合法性类型不足以概括所有的合法性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第四种合法性,即来自价值合理的权威的合法性(legitimacy of value rational authority)。这种合法性以自然法观念或依赖于更高道德原则的法为前提。 三、关于英国问题:形式合理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关系 楚贝克认为,英国问题揭示了韦伯理论的矛盾:第一,韦伯认为,英国法虽然具有较低的可计算性,但是由于它的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的费用,使它有利于资产阶级而不利于工人阶级;第二,韦伯考虑到英国的情况属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英国能够实现资本主义的发展尽管它具有不合理的法律体系,而使英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在其他地方不存在;第三,英国法尽管远远不是形式合理的,但是它支持资本主义的发展却是完全可以计算的,因为法官支持资产阶级同时也遵循先例。楚贝克提出,韦伯的三个相互矛盾的对英国法的解释表明“韦伯对英国历史没有清楚的设想”。 四、 关于东亚问题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亚洲“四小龙”的发展,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东亚地区发展资本主义(在“四小龙”),实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中国),并没有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资本主义或者可预测、可计算的经济是否一定和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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