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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股份制农村和谐社会样板
大众股份制农村和谐社会样板
一、农村大众股份制的基本框架
1、新土改政策:①把全村的土地分成部分:一部分属国家所有,一部分属村民所有。属国家所有的这部分土地究竟有多少,怎样管理等等,均由国家确定。我们只在这里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下:国家所有的土地占全村土地的比例记为α,这α一般应控制在20%~40%之间,且土地的具体位置一般不要具体指定,只相当于在农村土地中占20%~40%的股份。平时,这部分土地仍由农民耕作,10年以内也不要分红(作为对农民的支持),土地转让时,这20%~40%的转让金可以收取,也可以投入到农村(如卫生等)其他事业。总之,在10年内,国家应尽量对农村给以支持,体现中央对农村“多予少取放话”的方针。②属于村民所有的土地,既不考虑土地的位置,也不考虑土地的价值及以后的升值,等等,以股权(不是实地)的形式,均分给农户,一户一股。每户可推荐在乡村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人为股权代表,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事宜。
2、规定:凡在当地农村连续工作五年(或更长,但一般不超过十年)的股权代表,其股权可以转让,继承,抵押,也可以人去股不消等等(在规定期间,若老一辈的股权代表逝世了,其家里人可以另推股权代表提前继承,但在规定期间内仍不可以转让,抵押及人去股不消,继承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继续留在当地农村工作,等等)。家庭股权代表亦是村级董事会的当然股东。
3、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必须经过一定数量的股东推荐才算数。其中,若某股东推荐的人数,超过董事会应该选举的人数,则这个股东的推荐票便一律作废。规定实行一户一票制(即股权代表的一人一票制)进行民主选举。至于:如何罢免、何种大事要经股东大会通过等等,本文不细谈了。
4、董事长是否兼任村长、村支书记,如何兼?如何不兼?怎样保持董事长有相对独立决策权,以及职务津贴如何处理?费用怎样分配?村属企业如何处理?等等,可以供大家讨论。本文只是给出这种模式的一个框架,这些部分都不在此进行了。
说明:(1)既然,人们可以把“人民公社”彻底否认掉,为什么不把它同时带来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虚”化也一起否定掉呢?是的,中国的土地不宜私有化(我也同意),但大众股份制没有私有化土地呀!相反地,大众股份制的道路是一条“既能体现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实质,又没有私有化土地”、还是解决农村一系列问题(如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化、经营规模化等问题)的惟一正确的途径。(2)这种制度,就是小平同志希望建立的“保证坏人变好,好人更好”的(组织)制度。也具有“大众买断制”的特性,如“消除腐败、遏制两极分化、政企分开”等等(见潘德冰,《决策与信息》2006,9(下))。
二、大众股份制是农村和谐社会的根本
我们建立起来的大众股份制,把农民从树结构的约束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是真正的解放,它大到可以同1949年的农民解放相比美(可能还要强一些)。我们将看到:九亿农民可喜的面孔,哭笑的脸蛋(他们激动得流出了热泪),他们振臂高呼:“共产党万岁!改革万岁!×××万岁!万万岁!”(激动的心情无以言表)。社会学者孙立平的“改革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丧失”的断言可能要过时了。
1、简单点讲:一个社会中,凡是依靠逐级(由上而下)来任命、撤销官员的这种“体制结构”,我们称为树结构(见潘德冰,《场态经济学》,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与此相伴的,还有严格的:①档案制。②户口制。③工资制(农民没有工资制)等等来控制人们的升迁与调动。主要负责人(如村长)还要经过选举产生。应该说来,这是一种进步。在农村,这些年来,不少有一技之长的人差不多都在外面干活,有的还干得很好。但这对于(特别是只懂种地的)农民来说,就难了。农村呆不下去了,土地抛荒,外出打工,背井离乡便成了他们的首选。
在树结构之下,农民受到两种制约:(1)官员的制约:几千年来,农民养成了“怕官”的天性(因在树结构条件下,直接上级都管得住他,农民害怕;不是直接上级的,则通过“官官相护”也可以治他,农民也害怕);(2)法律的制约。在树结构下的人们“打官司”,便是拼后台(即看谁的后台硬,谁就是胜利者),法制就这样变成“权治”,“人民作主”变为“为民作主”,等等。当然,我们是从最坏处讲的。但我们看到,在真正的法制(社会)环境里,是不存在这样的“官员”层层对“村民”的制约的。人们所受到的制约,只有法律的制约。我们建立起来的大众股份制,正是把村民从几千年以来的有“官员制约”的树结构之下解放出来,使他们从此摆脱了“官员的制约”。只有在这样的环境里,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树结构条件下是没有这样的环境的。
处于最低层的农民在树结构这种体制下,非常可怜,他们受到层层官员的制约及剥夺,生活在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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