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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视角下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基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视角下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然而当前我国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视角,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供给 服务型政府建设      近些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它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发展农业经济,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成为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一、农村公共产品及其供给      公共产品是一个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所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相对于农民私人产品而言,农村公共产品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与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或供应,主要是指一系列集体选择行为的总称,它主要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标准,需要筹措的收入和如何筹措,如何安排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等事项作出决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就是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或供应单位,是那些组织起来作出集体决定的利益共同体。      二、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中存在的不足      1.政府作为供给主体存在着“缺位”“越位”现象   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最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而市场失灵又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因为现实表明,政府在有效克服公共产品消费中“搭便车”问题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低效率等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分为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政治领域中的认同同经济中的人一样,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均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使乡镇制度外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规则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特征。正是这种供给决策机制,导致制度外供给不能反映农村居民的真正需要。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下级服从上级导致最后把农村公共产品的责任推给了乡镇政府,这对本来自身财政就非常薄弱的乡镇政府来说,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上级政府的命令,因而各种的摊派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本来就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的责任最后又落到了农民身上,依靠农民自己来提供自己所需的各种公共产品,政府的供给主体严重“缺位”。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和农民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领导人的政绩来决定。由此造成了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不能科学反映农民对公共产品的真正需求状况,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利用低效率。   2.农村公共产品中央政府供给不足、地方政府供给能力低下   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状况分析,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二元”供给体制,使农村和城市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供给制度,城镇公共产品采取的是政府财政支出为主的制度内供给方式,而农村实行的则是以农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制度外基本供给方式,制度内供给仅仅起到辅助作用。近年来,由于分税制的实行和税费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空前减弱。在税费改革以前,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集资、乡村范围内的生产和公益事业集资以及各种其他收入来筹集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税费改革后,这些费用被逐渐取消,主要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填补基层财政缺口。近年来,虽然国家对农业的支出力度开始加大,但农业投入的“非农化”现象却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水利投资方面。财政对农村支出的过低必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另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税费改革后各种收费项目的减少,致使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普遍紧张,尤以作为基层的乡镇政府为甚。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失去了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制基础,因而也就难以提供有效、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   3.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划分不尽合理   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像国防系统、大江大河的治理等这类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一般效率都比较高;而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像乡村发展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道路、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法律和社区服务等。这些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一是符合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二是符合地方政府的供给能力;三是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规定得过广、过宽,比如1982年《宪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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