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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节 银行担保法律规范(修改1)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ppt
几点启示: 1、 从法律关系主体上,该借贷关系的借款人仍为王某。在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无需对王某采取紧急措施。 2、 王某的转让行为因缺乏法律支持而不发生物权效 力。从这方面讲,该案不存在法律风险。银行无需变更贷款人。 3、 为了消除顾虑,银行可与王某协商,以其擅自转让抵押物为理由要求其提前还贷。 补充案例 (四)最高额抵 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案例 案例--最高额抵押 甲企业与乙银行达成协议,未来3年内乙银行每月贷款给甲企业1?000万元,总额不超过3.6亿元,丙企业以高级大酒店提供抵押并登记。三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亿元,到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申请拍卖大酒店,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五)浮动抵押 1.浮动抵押的概念 浮动抵押的含义 浮动抵押设定后的法律后果 2.浮动抵押的特征 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六)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达成协议时如何实现抵押权 未达成协议时如何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的期限 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 3.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实现抵押权时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确立生效的,实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应区分抵押物是否登记决定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 注: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登记部门原因致使连续登记的,抵押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案例 第五章 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理论课:8课时 实践课:2课时 第五章 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第一节 商业银行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对外担保 第一节 商业银行担保概述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三、反担保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 平等性 自愿性 从属性 保障性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1、促进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保证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2、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3、调整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商业银行担保概述 二、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 (一)担保的类型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案例) 5、定金 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 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 根据担保产生原因的不同: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法定担保——留置 (二)商业银行银行贷款担保的种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担保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 三、反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二、银行贷款保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基本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 2、保证的相对独立性。 3、保证的信用性。 二、银行贷款保证 (一)保证人的资格 哪些人能当保证人,哪些人不能当保证人,哪些人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可以当保证人。实际上大家注意就是说保证人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只要你有钱,有清偿能力,那你就能当保证人。 (l)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注意如果是自然人当保证人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4)国家机关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法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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