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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知识讲座
(五)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的规定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女性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女性家庭成员与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丧偶或者离婚的,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经济补偿。 3、未婚女、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案例: 黄姓妇女,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30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或者丧偶,侵害妇女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六)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1、妇女享有就业帮助和创业扶持的权益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援助,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的资金,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为妇女创业、就业或者转岗创造条件。 2、特殊保护待遇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待遇。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 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启事等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妇女病普查制度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十四条??本市应当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妇女病普查制度,保障城乡适龄妇女每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同劳动时间。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并且不属于单位职工的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 妇女病检查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妇女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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