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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 授课内容 1、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制度 2、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制度 3、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总结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制度 分类: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布)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两类。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制度 (二)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管理 二、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制度 (一)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营 二、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制度 (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营 二、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制度 (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经营 三、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节:2011年强制免疫计划 二、免疫程序 1、种鸡、蛋鸡免疫 2、商品代肉鸡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5、散养禽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 2、口蹄疫免疫程序 (2)散养家畜免疫 (3)使用疫苗的种类 (三)高致病性蓝耳病免疫 2、免疫程序 (2)散养猪免疫 (四)猪瘟免疫 使用疫苗种类 *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并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报、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企业,只能将该类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否则取消其生产资格。 1、生产企业的经营:直接销售给使用者;委托经销商销售,并签定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2、经销商的经营资格: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生物制品类别等 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 3、经销商的法定义务: 只能经营所代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生物制品; 只能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生产企业的义务 2、使用者的义务 (一)管理主体 2、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小反刍兽疫免疫的总体要求是,在西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受威胁地区对所有羊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一、要 求 1、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推荐免疫程序如下: (1)初免: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2)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 (4)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 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1)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 (1)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2)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3)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1)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 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6、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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