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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行政抵抗权立法_论文.docx

PAGE15 / NUMPAGES15 浅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行政抵抗权立法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行政抵抗权 立法 论文摘要:澄清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并通过完善立法对行政抵抗权进行规范,对于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意义重大。从字面上看,“抵抗”与“和谐”格格不入,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的契合。目前我国行政抵抗权立法状况是全国性单行立法和地方统一行政抵抗权立法相结合,存在单行立法覆盖面小实施效果差,地方立法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有限的缺陷。建议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行政程序法中统一规定行政抵抗权,以弥补当前立法的缺陷。 行政抵抗权,即对明显重大行政违法行为不是服从后通过复议、诉讼和赔偿等途径进行事后救济,而是直接予以抗拒的权利。行政抵抗权字面上与和谐格格不入,实质上两者关系如何?正确理解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而通过完善立法对行政抵抗权进行规范,对于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意义重大。 一、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契合 行政抵抗权,是对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如不出示执法证件、乱摊派,罚款不开收据等行为,不是服从后再提起诉讼,而是直接予以抗拒的权利。行使行政抵抗权,直接妨碍行政秩序的形成,表现为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在此形势下,迫切需要回答行政抵抗权是否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一问题,才能为行政抵抗权的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理论指引。本文认为,从字面上看,行政抵抗是抵御、对抗的意思,是个人对公权力的反抗和不认可,与和谐社会表征的统一与和谐格格不入,事实上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存在内在的契合性。 (一)人本主义是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共同的理论基础 尽管在古希腊普罗泰戈拉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Ⅲ的命题,到了近代,工业文明彰显了人的能力,针对中世纪贬低人、压抑人的“神本主义”,人文主义思想家们高扬人的意义和价值,把人对自然和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价值的弘扬。人本主义在反对神本主义的过程中确立了其地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继承了以往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中对人的认识的积极成果,科学地揭示了人的本质,把人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高诉求,使得人本主义得到了可操作性。关于人和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个人只有在社会和集体中才能获得发展个人才能的条件,同时又认为社会发展最终是为了每个个体的自由发展。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是以人为主体和出发点的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是马克思人本主义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具体体现。 为了保障行政的安定性和连续性,法律为行政行为设置了较低的标准,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便推定有效。这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即使行政相对人持有异议,提起诉讼,并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行政法上的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公定力理论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为了维护人们要求的普遍安宁而形成的理论。然而,对于不甚完美的行政行为的遵守和事后救济,可以当做为了保障行政的安定性做出的牺牲,对于明显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不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罚款依据,甚至命令行政相对人殴打其他人等行为,如果要求行政相对人一概服从,必然使行政相对人陷入一种任人宰割、无所作为的境地。由是,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应运而生。在学理上,明显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对此,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抵抗权。行政抵抗权是指行为人在遭受严重行政违法行为侵犯时,凭借自己理性的判断,不予配合的行为。行政抵抗权否定绝对的国家主义观念,突出个人权利的根本性和国家权力的派生性,保障人的权利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和政府只是保障人权的手段和工具。在目的和手段被颠倒的时候,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为把它还原于正确位置所做的努力,就是抵抗权。行政抵抗权把人本主义思想发展到极致。 (二)行使行政抵抗权能够暴露和解决矛盾,从而推动和谐关系的形成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不同的个人形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利益的差异性一般体现在个人和个人之间。除此之外,在个人和公权力的代表——公共权力机关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差异。这是因为,尽管公共权力机关被设想为公众的代言人,公共权力机关一旦产生,就具有独立于民众的地位,加之权力享有者毕竟为理性人,因此存在公益和私益、机关利益和私益之间的冲突。例如,强调效率的公行为和追求公平的个人诉求之间经常产生冲突,行政机关作为理眭???追求部门利益从而产生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和谐社会既不是矛盾的消除,也不是矛盾的调和,而是矛盾的有效的克服和恰当的解决一对立面在实现同一的过程中融合成为一个新事物。和谐社会不是特定的状态,和谐是在不断解决冲突和斗争的过程中生成的。和谐社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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