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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兼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中的涉房条款的论文(范本).doc
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兼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中的?涉房条款的论?文
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兼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中的涉房条款?的论文
关键?词: 婚姻住?宅 非产权方?配偶 居住权? 同意权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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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中?国社会,由于?房产的价值问?题日益凸显,?其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的争?议焦点。为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其?中明确以下两?种情形中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
(2)?夫妻一方婚前?订立合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和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对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外,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也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此处的?房屋并非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但由于另一?方同样没有所?有权,故本文?在此一并讨论?)。wWw.?.cOM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婚姻法前所未?有地突出了夫?妻个人房屋所?有权的地位,?其对“同居共?财”的传统婚?姻观念造成了?猛烈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1]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中?的涉房条款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但是只要?有个人利益和?房屋确权规则?的存在,就总?会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出现。?夫妻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将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房屋都界定?为夫妻共有。?结合《婚姻法?》及其前两部?司法解释的涉?房条款规定即?会发现,虽然?当前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但房?屋被界定为夫?妻一人所有的?情形却是越来?越多了。
? [2?]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如下问题即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如夫妻一?方将其享有产?权的房屋作为?婚姻住宅(即?家庭住所)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时,非?产权方配偶对?该住房是否享?有权利或者享?有何种权利??享有产权的一?方配偶能否像?对待一般所有?物那样对婚姻?住宅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进?行出售或抵押?等处置?其是?否可以将配偶?赶出住房不允?许其居住?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所担忧的问题?。 网络上出?现的诸如“一?夜之间,丈夫?变房东,妻子?变房客”、“?无产权者离婚?将会被扫地出?门”等言论就?充分反映了人?们的困惑和焦?虑。实践中出?现的妻子因对?住房无所有权?而被赶出家门?的事件
? [3]?使得这种担忧?不幸成为了现?实。为了消除?疑虑,一些地?方出现了非产?权方配偶要求?在婚房产权证?上加名的所谓?“房产加名潮?”。
? [4]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制定?目的原本是想?让家庭财产产?权更加明晰化?,结果却使得?和谐的家庭关?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究其原因?,欠缺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 [5]?这与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婚姻住宅予?以特别保护,?尤其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别规定?的立法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本文试?图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纠正现行立法?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并促进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二、?婚姻住宅的法?律界定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所谓婚姻住?宅,在大陆法?系也称为家庭?住宅或婚姻住?所,在英美法?系则称为ma?trimon?ial ho?me或fam?il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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