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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精选5篇).doc
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精选5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燃气开口费法律规定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临沂市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的规定 临沂市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的规定 2011-11-12 10:59:27 临 沂 市 物 价 局 临 沂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临价费发〔2009〕11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行为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供热、供气企业,开发建设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临政发[2008]32号和临价费发[2007]98号文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8]32号)和《关于燃气管网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7]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已缴纳或属于减、免供暖、供气配套费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建设项目,供暖、供气配套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 三、因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 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 四、按照规定由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供热、供气单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供热、供气企业作为财政部门委托代收点要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亮证收费,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及时足额拨付给相关供热、供气企业,保障专项配套建设的正常进行。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住房销售前要公示住房销售价格包含的内容和住房配套费用情况,不得擅自价外加价或收费。 六、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对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价格政策依法处理。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规范 配套费 收费 通知 ————————————————————————— 临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印发 篇二:[法律法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子,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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