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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思考

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思考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他在诸法中享有最高权威,任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都不得与之相抵触。违宪审查最先在美国得以确立。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也有充分的可行性。要型塑我国的宪政秩序,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价值,保护个人的尊严,就必须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宪法法院。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5-0007-00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毫无疑问,它在诸法中享有最高权威,任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等制度。同时,它也凝聚了国民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然而如今在我国,宪法如一个影子,虽无处不在,并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当我们面对自身的权益被侵犯需要宪法之盾为我们保驾护航时,它却是那样的灰白、乏力和虚幻。因此,要型塑我国的宪政秩序,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价值,保护个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就必须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宪政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再完美的宪法也只是一个漂亮的花瓶。   一、违宪审查的确立及特征   1789年3月,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且为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的建立树立了成功的范例,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目前,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违宪审查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成为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   对于违宪审查,目前宪法学界还有不同程度的分歧。但其主要特征应该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仅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在实践中,常见的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根据宪法的规定创设的其他专门机关;二是违宪审查是对国家机关、政党及个人的行为和活动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国家机关广义上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其行为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章等的制定及其他行为。这里,笔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一个政党的活动或行为违反宪法时,也应该受到宪法的制裁。因为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政党必须在国家和宪法之下运行,否则就会造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怪胎局面。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把政党的行为纳入违宪审查在我国也具有可行性。   二、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1.目前我国法律对违宪审查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实施;…(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三)解释法律;…(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除了宪法外,与宪法相关的如《立法法》等其他法律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2.违宪审查的必然性   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宪法实践中,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的体制。但这种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看起来堪称完美,其实却有许多的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我国尤其明显。首先,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法律,但他又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这样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这样的违宪审查就显得毫无意义,根本达不到违宪审查的目的,目前我国的审查方式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全国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他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维护的是我们的利益和权利。然而,当民意机关所代表的意志和宪法所代表的意志发生冲突时,如果由民意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在法理上是不符合逻辑,在现实中更没有任何意义。再次,我国的违宪审查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这不符合违宪审查机构独一主体的要求,容易造成“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1]最后,在这种违宪审查模式的中,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往往无暇顾及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而违宪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或者流于形式,审查的可能性极其不足。[2]   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造成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二十多年来,还没有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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