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9第二章 民事主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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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设立的立法规定:《民通》】 第1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非法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上述监护人,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协议确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依(一)(二)(三)(四)(五)顺序 。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关键词解释:“近亲属”】 《民通意见》第12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Ps:法律中“近亲属”规定不一定相同,如《刑诉法》第106条规定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关键词解释:“监护能力”】 《民通意见》第11条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亲属】 亲属的种类与范围 中国古代:宗亲、外亲和妻亲(妻党)。 现代:配偶、血亲(全血缘、半血缘、拟制血亲)和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亲系与亲等 亲系:直系(血亲、姻亲)与旁系(血亲、姻亲) 亲等与计算法:中国古代——丧服制(见附图) 欧洲与现代——罗马法计算法与寺院法计算法(世数亲等) 当代中国——世代计算法(直系己身为一代,旁系加同源) 附图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监护人的职责】 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 《民通意见》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监护职责的委托】 《民通意见》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通》第18条第4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教学案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五、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意义和确定方法】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意义: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确定方法 《民通》第15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法定期限:二年。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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