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机制中的问题与完善.doc
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机制中的问题与完善 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任务,执行过程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能否实现。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减刑、假释制度的运用对于教育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反观当前司法实践,由于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配合轻监督等落后的执法观念的影响,导致减刑、假释工作不规范,发生在这一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屡见不鲜,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暗箱操作”获得减刑、假释,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权威。例如,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 2006 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 11年,却在 2013 年被曝光已经“出狱”,后经证实系假释,并在网上引起大范围关注,引发了对减刑、假释到底有何底线的讨论。作为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 减刑、假释是对在押人员受到限制的人身自由进行变动的法律行为,对于在押人员来说意义重大,其公正性也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然而,从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来考量,减刑、假释活动基本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大墙之内,因而刑罚执行机关及其管理部门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从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对其开展有效监督,则必须要改变以往书面化、滞后性的检察监督模式,对提请、裁决等各环节开展全程监督,即所谓同步监督。其实,早在2005 年,中央政法委就首次在刑罚执行环节引入了“同步监督”的概念,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从程序上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项制度予以确认,在第十届检委会六十五次全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决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对减刑、假释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部分地区的实践试点工作也相继启动,为该项制度的全面推开和常规化设定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 年 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将对减刑、假释的同步检察监督纳入到了检察机关具体工作之中。至此,减刑、假释同步监督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在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无疑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同步监督开辟了一条全新途径。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颁行了新《刑事诉讼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给予进一步完善。 二、当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监督形式相对单一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笼统,当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开展同步监督的操作性还不强,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发现减刑、假释活动违法的方式仍旧较为被动。纵观减刑、假释整个程序,通常是刑罚执行机关起主导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较难参与其中开展有效监督。例如,对服刑罪犯减刑主要是以百分考核为基础,由于考评标准不一,评定过程透明度有限,其中难以排除管教干警的主观意见等因素。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审阅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建议减刑、假释案卷材料,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和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这种“事后监督”的模式造成检察机关较难提前介入执行机关的“考核”环节,相对被动的检察监督方式很难在实践中获得较为满意的监督效果,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也就相对减弱。 ( 二) 监督效果难以保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事前监督制度,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一规定对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并没有规定执行机关拒绝接受检察机关意见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按照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一般要求,“完整或独立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结构应当由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把法律效果归入构成要件( 效力规定) 所组成”.而按照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具有鲜明的信息告知和发表意见的特征,对于被监督一方难以发生“必然”的法律效力,这种仅限于发表意见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