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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 个贷 借款抵押合同
附件十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 押 人:
身份证号码:
企业 代 码:
地 址:
抵 押 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地 址:
鉴于 (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 】(下略为“借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并赋予抵押权人第一受偿权。 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抵押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1.2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1.3 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自然人)死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如抵押人(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 担保债权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根据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币种) 合计(大写金额) 元整的贷款本金,贷款最终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抵押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期间内随时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3 担保性质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2)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抵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抵押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第三条 公证和抵押登记
3.1 本合同应向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及抵押物权证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3.3 借款人或抵押人履行完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抵押权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4 因本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四条 保险
4.1 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4.2 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抵押权人保管。
4.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4 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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