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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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务 课程简介 一、本课程的特点: 涉及的法律知识与经济、经济活动有关; 内容庞杂,知识点多; 与生活、工作联系紧密,知识实用。 二、本课程的学习方法: 必须通读教材; 必须看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联系实际结合案例理解法学原理与法律规定。 三、学习本课程必须要看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关于考试 本课程采用闭卷形式考试; 考试题型:判断题10小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16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14题每题1分(错选、少选、多选均不给分)、案例分析3题每题20分(案例后有提示性问题,按提示性问题答题,不要求给出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试题85%在作业平台的习题中,其余在教材和指定的法律规定中; 试题将覆盖到每个章节。 五、关于期末的答疑 要求大家参加期末的网上实时答疑; 答疑不再回答考试题型、分值、重点章节、覆盖面等问题; 答疑只回答课程内容的问题。 经济法律实务 第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 种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最基本的两大类。 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的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可以直接称为当事人。 种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主体的权利能力 主体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年龄与智力发育状况的限制 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限制行为能力:10--18周岁 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 18周岁以上,但不能判断识别、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的三种表现形式 权利人直接为一定行为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 请求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人身权 VS 财产权 人身权----人格权 VS 身份权 财产权----物权 VS 债权 VS 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 必须依据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 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指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种类:事件、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 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主体合格--具有行为能力 主体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不违法或不违反公共利益 形式完备--口头、书面、视听、行为等形式 民事行为有效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消 纠纷产生时,是解决的依据 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 从效力方面看:该行为无论何时被认定无效,均自始不发生效力,应当撤消。不能履行,已经履行的停止履行。 从财产方面看:返还、赔偿、追缴 三、代理 代理人必须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独立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四、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分两种:一般与特殊。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直接规定:2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直接规定,也由其他法律规定,比2年长或短,如1年、4年。 《民法通则》直接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适用以下4种情况: 身体受到损害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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