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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黄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北京市2011年黄酒产品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一、产品名称:黄酒 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烹饪黄酒。 二、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3662 黄酒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2745 烹饪黄酒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 1.在北京市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单须标注酒精度和产品等级。 2.抽样数量:不少于8件,总量不少于2升;1000毫升以上规格的产品,抽取4件。样品分成2份,3/4用于检验,1/4备查,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 四、检验项目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非糖固形物 GB/T 13662 ?GB/T 17946 ?QB/T 2745 推荐性 GB/T 13662 ? ● 2 酒精度 推荐性 ? ● 3 氨基酸态氮 推荐性 ? ● 4 铅 GB 2758 强制性 GB 5009.12 ● ? 5 苯甲酸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9 GB/T 23495 ? ● 6 山梨酸 GB 2760 强制性 ? ● 7 糖精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28 GB/T 23495 ? ● 8 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 ● 9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 ● 10 菌落总数 GB 2758 强制性 GB/T 4789.25 ? ● 11 大肠菌群 GB 2758 强制性 ? ● 12 肠道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2758 强制性 ● ? 13 β-苯乙醇c GB/T 13662 推荐性 GB/T 13662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c限稻米黄酒检测 ?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4.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4.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的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4.1中“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 五、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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