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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劳动合同法.ppt
[理论探讨]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1)劳动贡献补偿说。 (2)法定违约金说。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其适用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国根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程度而定。 (二)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继续保守商业秘密和履行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五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动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劳动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特征: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多方关系。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规制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2、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 3、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5、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三)对用工单位的规制(P160) 《劳动合同法》第62条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65条 (六)其他 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T66 2、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T67 《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派遣做了专节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肯定了这种用工形式的合法性,同时注意克服这种用工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2)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3)明确在派遣时应注意对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同工同酬的保护。(4)规定了劳动派遣的范围。(5)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6)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7)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 1、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保障。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1、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案情介绍】 周某与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每月工资6 000元;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周某不得依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50 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00 000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问题。 2违约金条款问题。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有权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故周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是否约定服务期,周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周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关于“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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