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合法性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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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合法性探析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合法性探析   【摘要】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符合我们党关于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政策要求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改革取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法理的和政治的合法性。增强“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合法性基础,必须积极推动制度创新和乡镇党委书记的能力提升。   【关键词】公推直选 党内民主 合法性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法律合法性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是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乡镇党委换届中的试点做法。其基本模式就是通过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联合推荐、党代表联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报名,以民主公推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乡镇党委书记。“公推”和“直选”是两步关键程序,实质是直接选举。这种选举方式突破了党有关基层党内选举的规定,因而为一些同志所质疑,认为“公推直选”不具有法律合法性。这种看法虽然有合理的一面,但也未免有失偏颇。对于“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法律合法性问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确与党的有关基层党内选举规定相冲突,不具有“法律合法性”。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候选人的资格突破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的规定。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并不要求候选人是后备干部;二、候选人产生的方式突破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候选人产生方式,甚至是党员个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报名参加竞选;三、选举程序突破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要“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的规定,采取了由党员大会差额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方式,把间接选举变成了直接选举;四、上级党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产生的决定方式突破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上级党组织应该先对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不能放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全委会选出的乡镇党委书记,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样,上级党组织对乡镇党委书记的产生起着决定作用。而在“公推直选”中,由于乡镇党委书记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均掌握在普通党员和基层群众手中,上级党组织对已经选举出的乡镇党委书记的批准只是一种手续和形式,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其二,“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符合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关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和基本精神,在法理上具有合法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②“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③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形式。”④十七大修改后的新《党章》在基层组织方面修改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增写了“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的内容。把第三十条中关于“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修改为“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些关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和基本精神,为探索和完善“公推直选”提供了理论依据、精神动力和制度空间,在法理上奠定了“公推直选”合法性的基础。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的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是对政治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在于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可和支持。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有其合法性的基础,其最根本的来源在于我们党始终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现实表现和具体要求也是不同的。巩固和强化党领导和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不断发掘合法性资源,与时俱进。   “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是改革和创新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积极尝试,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可贵探索。从近年来一些地方试点的实际效果来看,“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对于增强党在农村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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