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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准则汇总

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 2010年10月 概 念 实验室活动:按照规定程序,对产品、材料、生物体、现象等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采抽样.合同评审.检测.评价等)和管理。 实验室资质: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认定:指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或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 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 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我国实验室评价制度: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 1 计量认证(CMA) 2 审查认可(CAL) 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国家行政许可制度。 二、实验室认可制度(CNAS) 由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施。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认证制度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计量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区别: 背 景 1985年9月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86.7.1实施) 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987年2月 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的内容 计量认证的程序 计量认证的监督检查 计量认证的扩项 1987年7月 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1990年 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JJG1021-90) 1986年 颁布《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 发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对技监局系统内实验室考核:验收 对技监局授权实验室考核:审查认可 1990年在参照吸收ISO/IEC导则25-1982实验室认可准则的基础上发布: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 2000年10月以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 17025:1999为蓝本发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2006年2月发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06年7月参考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印发: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函〔2006〕141号)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目的、依据、对象、范围、发布原则 2.参考文件: GB/T15481 、 ISO/IEC17025、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 11个要素,22条 5、技术要求: 8个要素,53条 组 织 人员要求: 与从事的检验工作相适应:包括数量、学历、专业、经历、能力、资格等。 1、规定职责、职权; 2、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员等应有任命文件; 3、监督人员的数量满足工作要求并能胜任; 4、关键管理人员不在时要指定代理人。 客观、独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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