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条例汇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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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条例汇总

安全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 大规程”规定,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障公司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违章指挥。 第三条 跟班队长或带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时,要搞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员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三违”行为,坚持“三不伤害”原则,不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自我保安意识,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五条 安全处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条 安全管理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保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八条 公司月、季、年度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干部员工的工作业绩,酌情给予安全奖励。 第九条 年度被评为省、市、县、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障奖励。 第十条 集团公司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获优胜单位、优胜专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发现安全隐患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给予表障奖励。 第十二条 在抢险救灾中冲锋陷阵,不计个人得失,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有功的员工给予表障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安全管理、技术改造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表障奖励。 第三章 处罚原则 第十四条 因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轻伤、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三违”、故意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失职等行为的,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有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监人员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对其进行严格处理,情况严重时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一般“三违”人员,除经济处罚外,在班前会议上做检查,井口公开栏内曝光。 第十八条 严重“三违”人员,除经济处罚外,采取培训教育、停工检查处分,情节严重时加重处罚,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经矿务会议研究后,给予撤职、开除留用或者解除合同等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发现盗窃公共、私人财物性质严重或在安全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除接受处罚外,将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四章 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时加重处罚,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井下乘坐皮带、溜子、罐笼、扒、蹬矿车的人员。 2、工作或生活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嘘酒闹事的责任者。 3、入井人员拒绝检身、起哄、谩骂扰乱检身秩序的人员。 4、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在井下发现抽烟的人员。 5、在井上下破坏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盗窃公司及个人财物的责任者。 6、在井上下私自储藏炸药、雷管或有偷盗行为的人员。 7、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 8、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者。 9、领导干部违章指挥、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责任者。 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1、为“三违”人员说情,对制止“三违”行为的人员或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相关责任者。 12、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有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监人员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时加倍处罚。 1、井口检身员及入井人员不执行检身制度,不按规定穿戴入井服装,不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的人员。 2、在井口20米范围内或地面其它易燃、易爆场所抽烟的人员。 3、发现酒后入井或者地面喝酒上岗的人员。 4、未经安检部门批准私自带其他人员入井的责任者。 5、未经培训让员工入井作业的责任者。 6、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自救器、摘掉安全帽的人员。 7、随意损坏通风供电线路、监测监控及通讯设施的人员。 8、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的人员。 9、特殊工作岗位让他人顶替上岗的双方责任者。 10、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安排作业的责任者。 11、工作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消防设施的责任者。 12、工作岗位开机睡觉、脱岗的人员。 13、唆使或挑动他人违章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4、损坏公共设备、设施的责任者(或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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