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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好风光好风光恢复供货才 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论文 内容摘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且遵守单位内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越来越明显。在经济利益的趋使势下,在加上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劳动法赋予 企业 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司),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本文对从案例出发, 分析提出了解决 问题 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字: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当事人?? 合同解除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 (1)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为什么? (2)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1) 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因为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辞职提前30日提出即可,并没有说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就是说只有提出,同不同意都没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王某2008年4月3日向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同意,但是并不影响.王某可以离开. (3) )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不合法.因为这是王某合法的权利.公司无权要求王某做出赔偿.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在经济利益的趋使势下,在加上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劳动法赋予 企业 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熟知劳动法条,拿起法律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这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问题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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