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的视角与进路【精品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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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的视角与进路【精品论文】

论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的视角与进路 ====================================================================== 【出处】《当代法学》2009年5月第23卷第3期(总第135期)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的理想状态应该是诉讼制度完善与诉讼文化改造同时并举。学术界应该更多地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以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如何实现作为今后研究的视角。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应以文化哲学为首选的参照系,主要是它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为传统日常生活世界所蚕食,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尚未远离日常生活世界,尚未真正走出日常生活世界。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应以日常生活批判为切入点。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开展日常生活批判,也就是从深层上促使社会主体有关刑事诉讼的心理、意识和思想体系从传统向现代转变,实现社会主体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现代化,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日常生活批判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当下,我国酝酿再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与诉讼文化相协调才能获得有效实施。[1]这意味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诉讼文化的改造应该同步进行。对此,学术界并未给予同样的重视。围绕刑事诉讼法如何再修改,法律界众说纷纭,大致形成大修、中修、小修三种意见。{1}与该研讨的热烈场面相比,刑事诉讼文化的研究显得格外冷清。学者中关注刑事诉讼文化者寥寥无几。在这为数不多的学者中,绝大多数从诉讼文化对诉讼制度的阻滞力着眼,在探讨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建构时主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要循序渐进。这固然不错,可是刑事诉讼文化不会因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缓慢而自发地实现转型。其中的极少数学者虽然系统地关注刑事诉讼文化,但他们在研讨时不是忽视与以往研究的承接,就是抓不住要害。这样,在诉讼文化尚未发生转型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越是以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尤其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进行再修改,原已存在的诉讼制度与诉讼文化之间的不协调就会越突出,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会越成问题。这样,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势在必行的情况下,最切合实际的做法就是深入开展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首当其冲的便是探讨该研究的视角与进路。   一、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研究视角的确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研究一直冷冷清清的情况下,汪建成教授的《刑事诉讼文化研讨》一文是颇具启蒙意义的。汪教授指出:“从总体上可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现代化的,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然而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就已经现代化了,如果说引进现代化的诉讼制度使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具备了‘硬件’条件,那么数千年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诉讼文化的残存却使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尚未完全具备良好的‘软件’保障,其结果是制度的运行遇到了无奈的阻碍,理想与现实脱节,出现了立法与司法操作的二元化现象。??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建设问题,而在于对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使外来的制度本土化,发挥其实际功效。”{2}   基于这一认识,汪教授强调改造和重构传统诉讼文化应以如下方面为当务之急:一是必须树立刑事诉讼的职业化意识。二是必须改进国民法制教育的方式,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三是执法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将法律作为他们评价社会主体行为的唯一标准,舍此不能有任何其它标准。四是必须建立一个公正观念深入人心的法治社会。五是必须培育程序意识。六是必须改善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2}汪教授上述研究的最大贡献就在于首次呼吁刑事诉讼现代化建设应该坚持诉讼制度完善与诉讼文化改造的同步性,强调刑事诉讼文化研究的紧迫性,主张人们在关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同时应该关注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站在今天的立场看,汪教授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目标之设计虽然比较全面但并不意味着尽善尽美。而且,他虽然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应达致的目标,但是对如何达致该目标并未涉及。当然,笔者不是在苛责汪教授以往研究的局限,而是认为学术界应该更多地关注刑事诉讼文化的现代化,在肯定汪教授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决他当年没来得及探讨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该如何实现。颇为遗憾的是,十年来系统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者几乎没有。当然,这不是说人们系统研究刑事诉讼文化基本问题就不好,关键是看他们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有无涉及,对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实现有何考虑。在笔者看来,在仅有的几位对于刑事诉讼文化进行研究的学者中,杨晓峰先生的研究应该是最系统的。他的贡献在于分析了我国在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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